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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网友们进来看看:回应你家镇哥《全国打击造遥汕尾应当理性看待》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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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0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八月底,你家镇哥发表了一篇文章,我看后深有感受
全国上下都在打击网络造谣,汕尾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
http://www.swsm.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5258&fromuid=1

  今晚看到报纸及网络上很多关于《打击网络谣言当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的文章,这篇文章得到广大网友的热烈响应,大家都认为这篇文章出台及时,防止了个别无辜网友受害,打击到网民们说话的积极性,文章的内容大概如下: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天两高还就《解释》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指出:在目前打击网络谣言的大背景下,刑法谦抑、实事求是的精神尤为重要。在一批兴风作浪的“网络大谣”落马的同时,另一种倾向也值得关注——个别基层司法机关执法不当,将网友的可以理解的失误,也当成恶意造谣进行了严厉打击。为避免误伤,厘定公民正当言论权的边界,这次《解释》仅将“编造虚假信息”和“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行为列为犯罪,而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同理,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也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

  这样才能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此外,打击谣言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强调:网民进行网络检举,“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动辄得咎,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相反,“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才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所以,贯彻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刑罚得中的法治精神,严格区别恶意造谣和错误表达,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空间。

  我说:你家镇歌的文章具有先见性,八月底的观点响应的人不多,当时很多网友都不敢乱说话了,后来渐渐的有宽松的迹像,现在终于一些错误的大形势被国家有关部门修正,那些想借机会打击网民发帖积极性,影响网络发展的人可以收手了,大家网友在法律的框架下,可以大胆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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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01: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被长期污蔑辱骂和骚扰。这个算不算违反有关规定,网友应该怎么维护本身权利
发表于 2013-9-11 01: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清理网络环境污染,势在必行。文明上网,身心健康。
发表于 2013-9-11 02: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是摆明违法的,有什么不可以说的?打击的人一定是身上有屎的,怕被曝光。
发表于 2013-9-11 08: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海陆丰怪谈 发表于 2013-9-11 01:16
被长期污蔑辱骂和骚扰。这个算不算违反有关规定,网友应该怎么维护本身权利

发表于 2013-9-11 11: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9-11 15: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动辄得咎,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
发表于 2013-9-11 15: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汕尾的网络相对来说还是宽广的。
发表于 2013-9-11 15: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网是不错的平台,大家都比都放得开的说话,也没有违法,敢说不一定就是违法,相反敢说出来有些时候会促进社会进步。
发表于 2013-9-11 17: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Ingram 发表于 2013-9-11 02:12
只要不是摆明违法的,有什么不可以说的?打击的人一定是身上有屎的,怕被曝光。

顶你一个
发表于 2013-9-12 00: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9-28 15:42:0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镇哥威武!
发表于 2013-9-29 15:52:4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汕尾人马 发表于 2013-9-11 08:55

发表于 2013-9-29 19:09:4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满堂红 发表于 2013-9-1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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