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兔尤可饶,人祸不可恕,海丰供电局,拦腰而断电线杠合格否! 2013年9月22日18时许(天兔强台风期间),黄达珍等人正在海丰县公共汽车运输公司铁皮屋工作室清点零钞,突然屋外电线杆倒塌,铁皮屋工作室被电线杆压倒,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进行了全力抢救并报警,但黄达珍当场被砸死。 2013年11月7日,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在经过详细的事故调查、勘验后,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一栏中注明“电线杆砸死”,海丰县公安局作出批示“附城派出所出证属实”,充分认定黄达珍被“电线杆砸死”这一客观事实。 天兔强台风期间电线杆砸死人,这是天灾还是人祸呢?关键就在砸死人的电线杠上。 从图片可见电线杠是拦腰而断,且切面平整,质量合格的电线杠遭遇台风不至于这样拦腰而断的,唯一的理由就是电线杠不合格,是豆腐渣工程来的!这次电线杠致人死的事件不是天灾,是绝对的人祸。 尤记天兔强台风期间,海汕公路中间的路灯杠,从海丰到海丽大桥,基本一条都没吹折,而海丽大桥到城区埔边的路灯杠基本全军覆没,全部都被吹折,之后埔边到汕尾大道的路灯杠也基本一条也是没事,为什么海汕大道前后部分的路灯杠基本没受损,而中间的基本全吹折了,这难道是巧合吗,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呢? 天兔尤可饶,人祸不可恕,海丰供电局,电线杠拦腰而断,任你百般狡辩,百般推卸,也掩盖不了豆腐渣工程的事实!强烈要求追究海丰供电局电线杠豆腐渣工程致人死亡的责任,以给死者一个公道! 下面是周生义诉海丰供电局、物件致人损害案的代理词,大家可以见到事件的全部经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市梁平县袁驿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人周生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当事人周生义的诉讼代理人。 庭前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查阅相关案卷资料,结合开庭审判情况,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阅: 一、死者黄达珍系海丰供电局电线杆倒塌砸中铁皮房进而压砸黄达珍,造成死亡 2013年9月22日18时许,黄达珍等人正在海丰县公共汽车运输公司铁皮屋工作室清点零钞,突然屋外电线杆倒塌,铁皮屋工作室被电线杆压倒,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进行了全力抢救并报警,但黄达珍当场被砸死,其余工作人员如廖小权、冯仁宽、徐昌云等也不同程度被砸伤。此次事故由金昌均等人全程目击并依法作证。 2013年10月18日,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委托该局法医对黄达珍尸体进行法医检验,海丰县公安局作出《法医检验证明书【(海)公(司)鉴(尸)字(2013)第75号】,检验意见为“黄达珍系钝力作用于身体致内部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2013年11月7日,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在经过详细的事故调查、勘验后,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一栏中注明“电线杆砸死”,海丰县公安局作出批示“附城派出所出证属实”,充分认定黄达珍被“电线杆砸死”这一客观事实。海丰县公安局作为国家执法部门,在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负有侦查案件的职责,其作出的调查结果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被采信。 被告海丰供电局在答辩书中称“海丰县黄江医院不具备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资格”,事实上,该《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海丰县公安局作出的,附城派出所、黄江医院在上签章。同时,黄江医院作为国家医疗部门,在公安机关的通知下,负有抢救伤者以及对事故现场死亡人员是否死亡进行诊断的义务。因此,黄江医院在海丰县公安局要求下,在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已经对黄达珍死亡原因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单位签章”一栏盖章,合法合情合理。被告海丰供电局的答辩意见明显错误。 二、黄达珍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 事故发生当天,黄达珍同其他工作人员在室内清点公交票款,并没有进行户外活动,也没有从事其他危险活动,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起任何作用。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黄达珍没有任何过错,被告海丰供电局主张黄达珍对死亡存在过错没有任何依据。 三、本案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不可抗力的基本规则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因此,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应当查清不可抗力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当事人的活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条件下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作用。 本案中,事故发生当天即2013年9月19日,台风从海丰县过境,但是台风并不是导致黄达珍死亡的原因,而是因为因为海丰县供电局的电线杆因设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发生倒塌,致使电线杆压倒铁皮屋,进而砸死黄达珍,电线杆的设立不符合构筑安全要求是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被告海丰供电局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四、本案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规定表明,构筑物发生倒塌致人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在适用该法条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不考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无过错,只要出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电线杆属于构筑物,海丰供电局作为事故电线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该电线杆发生倒塌,压倒铁皮屋,砸死黄达珍后,应当依法对黄达珍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终上所述:海丰供电局所有的电线杆发生倒塌是导致黄达珍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2月25日早上9点多就要开庭审理了,希望海丰法院秉承公平公正审判原则,以给死者一个公道,就都说官场黑,法院黑,这里就看看你们如何审判,面对拦腰而断的电线杠,看你们会不会把黑说成白的,把拦腰而断的豆腐渣电线杠说成合格的! 海丰供电局,今日你们提供不了电线杠的合格证明,不过也不难,遇难现场还存在不少电线杠,随便找条检验一下就可见是否合格,是否豆腐渣工程,海丰供电局,你们敢否!那就找一两条电线杠来检验一下。 2014年 2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