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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汕尾市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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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17: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市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通告
汕市区森防指通〔2016〕1号

区政府已于2016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的通告》(汕市区府通〔2016〕4号),决定从3月15日至4月15日止为全区森林特别防火期,禁止在全区山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然而,仍有一些人员不顾禁令,携带烟花爆竹上山燃放引发森林火灾,给我区的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此,必须加强查办火灾案件的力度,严惩森林火灾的肇事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进入林区祭祖的人员,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执勤人员的登记,同一群体的人员至少登记一名成年人的身份证号码,驾车进入林区的必须接受车辆检查,并登记车牌号码和行驶证号码。

接受登记的人员必须如实向森林防火执勤人员告知祭祖的地点、祖坟穴数、碑文关键字辞及祭祖主事人员的电话号码。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接受登记的人员应协助有关部门的调查,经调查属实确定为森林火灾肇事者的将立案处理。

参加祭祖活动的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森林防火执勤人员的登记和调查,拒不配合登记调查或寻衅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置。

森林防火执勤人员可以在进山路口,林区内任何地点实行调查登记。祭祖人员及祭祖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带齐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备查。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汕尾市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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