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5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当事人申请,海丰县环境保护局在局五楼会议室就拟对海丰县旦丰养猪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公开举行听证会。县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等参加了旁听。
2016年10月17日,海丰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海丰县旦丰养猪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合作社养猪场位于《海丰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划分的禁养区范围内,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并且养殖数量达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县环保局拟对海丰县旦丰养猪专业合作社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养殖),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环保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提出要求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会上,主持人明确了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调查人员的权利义务;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及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双方围绕该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辩驳,并进行了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表示,会后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报送县环境保护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次听证会的举行,为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构建了一个良性互动的沟通平台,一方面有利于执法部门公正、公开、公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防止处罚过程违法或处罚不当,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让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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