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1-1-28 09:31 编辑
重 磅
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必须执行: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更多内容,请遵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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