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
查看: 3503|回复: 0

[陆丰] 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昨天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陆丰这片依山傍海的土地上,每一寸林地都是重要的生态屏障。然而,有人却为一己私利,无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导致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陆丰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中,对此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为全社会敲响了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警钟。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日,陈某承租了陆丰市某村委会约100亩集体土地,在未经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上建设办公房、电机房及养殖池等。2014年6月12日,陈某登记注册“陆丰市某种养有限公司”并用于经营该养殖场。案发后经鉴定,被毁坏的土地是乔木林地,林种是沿海防护林;林地面积为65569.4平方米(折98.4亩);被毁坏的林地性质已被改变,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农用地红线不容触碰,审批程序是硬约束。农用地,特别是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其用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改变用途的行为,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本案被告人在未获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大规模建设,其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确且严重的。

“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审慎义务不可推卸。被告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就意味着其负有审慎了解土地性质、用途及使用限制的法定义务,“不知道是林地”“不清楚要报批”等辩解都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这警示所有土地使用者,尤其是经营主体,必须将“摸清土地家底、遵守土地法规”作为经营的前提条件。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既严惩生态破坏者,也亮明了司法红线,是陆丰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服务保障“绿美陆丰”生态建设的生动实践。接下来,陆丰法院将持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让破坏者付出代价,让保护者得到激励,让法治成为守护陆丰绿水青山的坚实后盾。
来源:南方+记者 陈欣欣


楼主热帖
[城事报料] 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
[城事报料] 2025年汕尾开渔文旅活动暨项目推介签约开工投
[热点资讯] 全球罕见!中国医生救回“身首离断”患者
[城事报料] 公开曝光!这5起违规案例...
[热点资讯] 南京一女子KTV独唱两小时暴瘦3.6斤:唱歌比运
[城事报料] 关于汕尾市城区二马路夜市实施 临时道路交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