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的一件怪事

发布者: 缘来缘去 | 发布时间: 2020-6-2 10:00| 查看数: 20594| 评论数: 3|帖子模式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0-6-2 10:01 编辑

                              土地权属争议的一件怪事

                         陈治赠    2020年6月2日

      最近,某镇有个别村民持1953年海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简称《土地证》)主张私有土地权利,並纠集社会人员拆毁现土地及宅基地使用权人铁板围栏的个案。

      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所确认的私有土地(除房产),是指水田、旱园等可耕地。历经互助合作、高级合作社、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农村所有的耕地已收归农民集体所有。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全民所有(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土地制度。农村耕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现村民小组(又称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1953年依据《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土地证》,不再是农民主张私有耕地的权利依据。

      个别村民持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主张私有土地权利,究竟是有人背后捉弄,还是个别村民法律法规意识缺失?都毫不奇怪。奇怪的是发案地公安派出所,竟然也认为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是主张私有耕地的权利依据,对由此引发的涉嫌故意损坏私人财物的刑事案件,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要村民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或诉诸人民法院裁判,确认土地权属后再来解决损坏私人财物纠纷。

       这个公安派出所毫无基本法律常识。其愚昧态度,助长了个别村民违法违规,无理取闹的气焰,加剧了农民之间的矛盾。

       这一个案是危险的苗头。若支持农民以1953年的《土地证》为依据主张私有耕地的权利,我们的国家岂不是要大乱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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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3)
回复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20-6-2 23:31:39
       这个公安派出所毫无基本法律常识。其愚昧态度,助长了个别村民违法违规,无理取闹的气焰,加剧了农民之间的矛盾。

       这一个案是危险的苗头。若支持农民以1953年的《土地证》为依据主张私有耕地的权利,我们的国家岂不是要大乱特乱。   
回复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20-6-6 13:26:02
      《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制度。这是中国公民人人皆知的基本法律常识。涉案犯罪嫌疑人陈伟雄持1953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主张私有土地权利,纯属无理取闹。故这一个案不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公安机关连这个基本法律常识都敢藐视,如何依法执法!
回复 村民甲 发表于 2020-6-6 13:42:56
按常识,耕地权属应以1978年"分田到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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