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用户条款适用网站为"汕尾市民网"。
第2条 本网站所有权、经营权均属汕尾市民网,运营公司为广东米的科技有限公司。
第3条 本网站的管理维护由汕尾市民网管理团队各部门负责。


第二章 网站用户

第4条 遵守汕尾市民网用户服务条款,并且在汕尾市民网注册的用户(以下简称“网站用户”),拥有网站用户基本权限。网站用户参与网站活动时必须遵守《汕尾市民网用户条款》。
当网站帐号连续6个月或以上未登录网站,汕尾市民网有权删除或冻结该帐号网站资料。
第5条 用户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请求,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供除外。
第6条 用户享有在网站各公开栏目发表言论的权利,若栏目中有特殊规定,或受到网站处罚而关闭发言权限则例外。
第7条 用户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版主;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开设网站新版。
第8条 用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网站各项规章制度。
第9条 用户有义务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网络礼貌礼节,不得人身攻击和漫骂。


第三章 言论规则

第10条 用户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并规定范围内拥有修改、删除自己发表的文章的权利。
第11条 用户不得在本网站发表包含以下内容的言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12条 用户在相关讨论区发表文章时,除遵守本条款外,还应遵守该讨论区的相关规定。
第13条 广告宣传应发布在相应的栏目,否则本站有权删除。


第四章 网站管理

第14条 虚拟权限管理:权本网站设定由站长、网站管理员和版主组成的梯级管理体系。
第15条 实体管理:本网站由负责全面管理,设立多个部长,再分摊部门管理;站长行使本网站全部站务管理职责和权力;站长代表本网站官方立场,除站长之外的任何网站管理人员及网友言论,由其本人承担责任,不代表本站官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第16条 本网站内容监察工作由汕尾市民网网站管理团队负责。


第五章 版权声明

第17条 本网站用户发表的文章仅代表发表人个人观点,与汕尾市民网立场无关。发表人应承担文责责任。
第18条 本网站有权将在本网站发表的文章或图片自行使用或者与其他人合作使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杂志、杂志、刊物等,使用时需为作者署名,以发表文章时注明的署名为准。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19条 本网站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 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20条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网站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1)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及图片的出处为“汕尾市民网”或注明网址。
(2)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或图片原作者的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原作出处“汕尾市民网"或“http://www.swsm.net”。
(3)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六章 处罚原则

第21条 本网站用户不得在本网站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网站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在本网站进行任何破坏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在本网站进行任何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在本网站进行任何破坏网站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网站管理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2条 本网站用户不得利用网站技术漏洞等进行任何活动,如有违反,网站有权作出处理,同时网站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责任声明

第23条 本网站用户之间通过网站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纠纷与损失,汕尾市民网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可以及时与本网站的管理人员联系。具体的联系方法为:QQ:6463345  邮箱:swsmw@qq.com
第24条 本网站用户因为违反本网站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汕尾市民网只提供网络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5条 本网站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汕尾市民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26条 汕尾市民网保留修改完善本条款的权利。
第27条 本条款自2011年06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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