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城区法院审判员黄某某、法警吴某某、借用人员林某某在办理广东省高院指定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xx手袋有限公司破产系列案中,违法收受该案债权人沈某人民币30万元,其中黄某某分得6万元、吴某某分得12万元、林某某分得12万元;另外,吴某某在中国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执行过程中,与林某某两次协助中国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黄某标到武汉市青山区法院送达协助函,事后于2010年初违法收受黄某标人民币5万元,吴某某、林某某各分得2.5万元。
根据群众的举报,在掌握了黄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受贿线索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指定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受贿一事予以立案。2010年12月20日,依法将林某某刑事拘留,同月31日将其执行逮捕;同月23日将吴某某刑事拘留,24日将黄某某刑事拘留,2011年1月4日将黄某某、吴某某执行逮捕。后该案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29日以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林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4月10日,城区纪委对黄某某受贿案进行立案。2012年4月23日,城区法院分别对黄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2012年5月18日,城区直工委取消了吴某某的预备党员资格,城区纪委向城区法院提出给予三人政纪处分的建议。2012年5月29日,城区纪委作出了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2012年6月26日,经城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免去黄某某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2012年7月19日,报经市中院批准,城区法院开除黄某某、吴某某公职,解除林某某借用关系。(记者 邓帼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