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海丰检察院接到反映:海丰县交警大队办案人员谢某某、中间人陈某某在一宗交通肇事纠纷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受贿行为。
海丰检察院于今年2月组织初查,发现谢某某和陈某某确有受贿的犯罪事实存在。2月29日以受贿罪对谢某某、陈某某取保候审,3月12日市检察院决定对谢某某逮捕。经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1年5月25日至2012年1月17日,在办理胡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过程中,以办案人员身份伙同中间人陈某某违法索取涉嫌交通肇事方胡某和死者家属冉某赔偿款人民币10.89万元,其中谢某某得利9.2万元,陈某某得利1.6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目前,海丰县法院已将追回的钱全部退回给被害人冉某。(记者 邓帼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