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参与生产、销售假烟案的10名犯罪分子进行宣判,10人分别获刑1至14年。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新伙同陈某杰、沈某笃、吴某惠、郑某任、郑某标、陈某意、方某武、张某坤、方某辉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新参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货值人民币468多万元,被告人张某杰、沈某笃、吴某惠、郑某任、郑某标、陈某意、方某武、张某坤、方某辉参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货值人民币365多万元。鉴于生产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对10被告人可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进行惩处,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新、陈某杰、沈某笃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合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其中,被告人张某新先后两次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且在第二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中个人所占的股份达50%,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陈某杰、沈某笃均在同案人陈某腾的串招下实施共同犯罪,其主观犯罪故意程度及所起的作用次于被告人张某新和同案人陈某腾。被告人吴某惠、郑某任、郑某标、陈某意、方某武、张某坤、方某辉是受雇从事生产劳动或辅助工作的一般工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具有犯罪未遂和从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其中,被告人陈某意只受雇在公共道路上为运载假烟、原材料的车辆通报路面情况,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方某辉受雇时间短,在储存假烟仓库工作一天便被抓获,情节较轻;被告人郑某任、郑某标受雇在农场内兼顾为制假烟窝点看门、放哨,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对于被告人吴某惠、郑某任、郑某标、陈某意、方某武、张某坤、方某辉应按其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分子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新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陈某杰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沈某笃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吴某惠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方某武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张某坤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郑某任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郑某标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某意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方某辉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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