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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学校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学校领导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我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汕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汕尾市2012年中小学校长聘用工作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汕教〔2012〕1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县教育系统中公开选拔中学副校长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和人数
1.海丰县实验中学副校长2名(完全中学);
2.海丰县红城中学副校长1名(完全中学);
3.海丰县海丰中学副校长1名;
4.海丰县龙津中学副校长1名。
二、选拔范围
海丰县教育系统在编在职教师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纪守法、勤政廉洁,严于律己、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2、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熟悉教育法规。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管理理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能运用现代教育管理理论管理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二)资格条件
1、报考完全中学副校长须具备如下资格:
①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②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③年龄一般要求男不超过45周岁(1967年12月31日后出生),女不超过40周岁(1972年12月31日后出生)。凡获得省以上荣誉称号的骨干教师可适当放宽1至2岁。
④须任所报考职位同级或下一级职务满三年以上或教学业绩优秀的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
2、报考初级中学副校长须具备如下资格:
①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②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③年龄一般要求男不超过45周岁(1967年12月31日后出生),女不超过40周岁(1972年12月31日后出生)。凡获得省以上荣誉称号的骨干教师可适当放宽1至2岁;
④须任所报考职位同级或下一级职务满三年以上或教学业绩优秀的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报名: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后,属首次提拔的;
3、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宜提任的其他情形。
四、选拔办法和程序
选拔工作主要是采取“两推荐一述评”的方式,具体按以下方法步骤进行:
(一)报名。采取个人报名、组织推荐的方式。
①报名时间:2013年1月6日至8日;
②报名地点:县教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6687612
③报名所需材料: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3张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相片;报名表一式二份,可登录海丰县党建网(www.hfdj.gov.cn)下载。
④每位报名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二)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资格条件者予以确认并通知其本人。
(三)民主推荐。召开民主推荐大会,确定参加述评人选。每个职位按不低于1:5的比例确定述评人选。
(四)述职面试。经过民主推荐确定的述评人选进行演讲,述评人选着重就本人的基本情况、竞争优势及工作设想进行演讲,由面试评委综合评价并进行量化评分再次推荐。面试时间和参加述评的人员另行通知。
(五)考察公示。每个职位按述评面试成绩1:2的比例确定差额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在考察对象单位以及海丰党政信息网、县教育局办公楼门口、海丰党建网进行公示。
(六)组织考察。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应延伸到原单位对其进行考察。
(七)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八)办理任职手续。任职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称职者,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称职者,取消任职,另行安排工作。
海丰县公开选拔中学副校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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