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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陆丰一男子因犯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接受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雇请,为其运送毒品到广州,运费为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高某将他的毒品藏放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背包里,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前往广州市,途径南塘镇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被告人高某某携带的背包里查获毒品一袋;从其车上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3发。经鉴定,查获的毒品计10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7.78%;缴获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运输毒品冰毒1000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又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归案后供述毒品是其向他人购买后准备进行贩卖的,而后虽经悔罪教育,供述了其是受同案人陈某某指使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系初犯,但鉴于本案查获的毒品数量大,含量高,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本案查获的毒品及枪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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