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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一奸淫大盗被判死缓流窜我市等多地作案,被侵者中二名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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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0: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一男子于2008年6月17日至2011年7月30日间,先后流窜至汕头市澄海区、汕尾市城区马宫镇、红草镇、东涌镇和海丰赤坑镇、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等农村地区,利用村民房屋没有上锁或仅有木门、简单上锁、防盗性能不强的特点,乘着夜深人稀之际,撬门入户,有预谋地强奸、盗窃作案多次。日前,这一令汕尾和汕头两地群众为之恐慌和痛恨的奸淫大盗被我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夜入民宅强奸妇女
  据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是重庆市涪陵区人,在多地于半夜时分,趁着人们熟睡之际,窜入多名妇女家中不顾其反抗实施奸淫。2008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窜入汕头市澄海区坝头镇北港村被害人林某某(时年不满12周岁)家,采用布、透明胶布封嘴和用鞋带、透明胶布捆绑林某某手脚等暴力手段,对正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林某某两次奸淫。200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蒋某某窜入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被害人谢某某居住的出租屋,采用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对正在床上睡觉的谢某某实施奸淫。2010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蒋某某窜入我市城区红草镇被害人张某某家,采用绳子捆绑等暴力手段,对正在床上睡觉的张某某(时年16周岁)实施奸淫;2011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蒋某某窜入我市城区马宫镇被害人范某某居住的出租屋,采用拳头殴打、绳子捆绑双手等暴力手段,对正在床上睡觉的范某某实施奸淫。2011年6月29日凌晨1时30分,蒋某某窜入我市城区红草镇被害人叶某某(时年不满14周岁)的睡房,将叶某某拉下床,用绳索反绑其双手,将叶胁迫至同村一村民的闲置屋内,用破布塞住叶的嘴巴,对其实施奸淫。2011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蒋某某窜入海丰赤坑镇被害人曾某某家,偷得房间内梳妆台上的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和一个手提袋(内有人民币200多元),并将所偷财物放在曾家屋后的石阶上;然后返回其房间,采用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对正在床上睡觉的曾某某实施奸淫,事后带着所偷财物逃离现场。2011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蒋某某窜入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被害人陈某某家,见陈某某在睡觉,盗走桌上的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后,返回对被惊醒的陈某某实施奸淫,后因陈极力反抗未能得逞。2011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蒋某窜入城区马宫镇被害人江某某家,欲对其实施奸淫,在江某某惊醒并反抗的情况下,蒋某某用拳头殴打江的头部和身体,并欲用绳子将其捆绑住,江挣脱,下床大声呼救,并拿一根扁担打向某某,蒋某某夺过扁担扔掉,然后迅速逃离现场。
  一夜入室盗窃多宗
  2011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蒋某某窜入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镇柴井村被害人许某家,盗走其三部手机。2011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蒋某某窜入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头份村林某某家,偷得一部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20元)、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30元)和人民币480元。2011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蒋某某窜入我市城区东涌镇被害人陈某家,偷得一部手机;接着窜入同村的林某某家,偷得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和现金人民币2200元;最后又窜入同村的陈某某家,偷得三部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50元。
  罪恶滔天获死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先后流窜至汕头市澄海区、汕尾市城区马宫镇、红草镇、东涌镇、海丰县赤坑镇和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等地的农村,乘着夜深人稀之际,有预谋地入室作案;违背妇女意志,以掐脖子、捆绑和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与8名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入户盗窃作案7宗,数额较大;被告人蒋某某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林某某和叶某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据此,对被告人蒋某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中两宗因被害人陈某某和江某某的极力反抗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每次作案的过程中均表现得从容淡定,轻车熟路;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年龄最小的不满12周岁,最大的已满49周岁,作案时逮到谁就强奸谁,可见,被告人蒋某某的主观恶性极大,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不必立即执行,同时,法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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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0: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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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千刀万剁都难泄民愤!!!
发表于 2013-1-10 12: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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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这种人渣还不能马上死?
发表于 2013-1-10 12: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10 14: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死刑 对这种人渣 太轻了
发表于 2013-1-10 14: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社会真叫人担心啊。几年才抓到。。。这种人就不应该给他安乐死,要用点大刑,
发表于 2013-1-10 22: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渣,变态!
发表于 2013-1-12 01: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13 21: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缓,法律是不是应该要改下
发表于 2013-1-15 13: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16 11: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喪心病狂
发表于 2013-1-17 20: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用缓刑 立即实行都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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