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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一男子参与生产、销售假烟,近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专经同村村民陈某青(另案处理)介绍,到陆丰城东镇高美村“吊桶山”一竹棚中与外省籍的两男两女共5人一同生产假冒卷烟。被告人陈某专负责给该假烟窝点的发电机加水和捧烟丝,每月工资3000元。今年5月30日,市公安局与市烟草专卖局联合行动查获该窝点,现场查获双喜散装烟支42万支、红梅散装烟支4万支、烟丝3200公斤、滤嘴棒23万支、卷烟纸450公斤、水松纸100公斤、YJ14型卷烟机1台、YJ22型接嘴机1台、冒牌小货车1辆,被告人陈某专被当场抓获。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缴获的散装烟支、烟丝等制烟原料价值人民币407137元;制烟机器价值人民币44万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上述查获的红梅、双喜散装烟支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专为了非法牟利,参与非法生产伪劣烟草专卖品,因参与生产的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即被缴获,涉案货值金额达人民币407137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专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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