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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丰赤石镇一男子因运输毒品,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轿车到达陆丰甲子某大酒店,向他人购买冰毒后在该酒店住宿。当天下午5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该小轿车携带毒品返回深圳市途经陆丰南塘镇公安执勤点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疑似毒品2包,净重共1008.73g。经刑事化验检验鉴定,1号检材(净重40.73g)、2号检材(净重968.00g)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俗称“冰毒”)成分。其中2号检材含量为74.63%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运输,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08.73g,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严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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