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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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5: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为千岛湖王森猛辩护词
冤假错案一个接一个,美丽的千岛湖有一个王森猛,担任武装部长,因涉嫌受贿43000元和滥用职权被起诉。王森猛自己写了“一起冤假错案的诞生”,真的很触目惊心的,本案件是揭露纪委纪检人员和检察院侦查人员的野蛮、无知、愚昧办案手段的最好版本---附《一起冤假错案的诞生》

王森猛涉嫌受贿一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出于王森猛家属的信任与委托,更出于对王森猛为人清白憨厚却无辜身陷囹圄的痛心与惋惜,由我们作为王森猛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经过10月23日的庭审调查、举证及质证,清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的绝对不是王森猛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相反却表明王森猛没有受贿,更未滥用职权,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淳检刑诉【2012】435号起诉书的内容是错误的。
但没有收受贿赂为什么会说有,假的为什么会成“真”?庭审当天王森猛动情陈述,辅之其亲笔所述的《一起冤假错案的诞生》,我们就会明白所谓的受贿是如何形成的,所谓的滥用职权是如何诞生的,本案检察院的指控证据又是如何造假的。
本案中,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和纪委的纪检人员弄虚作假,让王森猛复述在纪委时间里违法办案形成的笔录内容,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与纪委纪检人员联合办案,制作虚假证据指控犯罪,以犯罪的方式“制造”犯罪,打击犯罪显然已入魔道。让人感觉到的并不是法律的威严,而是公权力的武断与暴戾。这是国家的不幸,更是民权的灾难。

为便于法官疏理、辨析本案,辩护词将以非法证据排除、事实认定虚无、程序质疑而展开。

一、纪委与检察院联合办案、非法取证,法庭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纪委与检察院违法联合办案。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纪委有权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调查,检察院反贪部门更可以对贪污腐败分子进行立案侦查。但都应在法律之下,依党纪、依国法而行,受党纪、国法的约束,而不能越雷池半步。但如王森猛在其自书的《一起冤假错案的诞生》中所述,纪委与检察院联合办案,在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任何受贿证据,更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情况下,纪检人员胡正阳与检察官余绍银等侦查人员一起联合办案,一起恐吓、威胁、诱供、逼供、指供、套取王森猛的假供述。
之所以说是违法联合办案,是因为羁押王森猛时没有合法、合纪的手续,羁押提审的时间不受限制,审讯的方式、手段不受约束。不进行所谓的“交代”,关你几个月;不进行所谓的交代,不让你睡觉,不让喝水,更不让你呼吸新鲜空气。如此办案,莫有不屈服的,莫有不“交代”的。
庭审中,控方一直答辩称,上述说法仅是辩护人的猜测。辩护人想要说的是,是不是猜测,口说无凭,拿出依法保存的纪委及检察院的审讯录音录像应当再清楚不过了,何况检察院自己出的《情况说明》本身就表明检察院与纪委组成了联合办案组。既然检察院参与了,是不是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审讯是不是应该有相应的限制,诸如本案的种种不受限制,又是不是违法联合办案?

2、取证的方式、手段违法。
王森猛在自书的《一起冤假错案的诞生》及当天的庭审中,归纳、整理了如下非法取证行为:
(1)诱供内容: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08年年底的汪苏良的1万元:余检提示说:“若干人等一起送的,数额以万为单位”;项卫红提示说:“排岭、清波花园家里,有一个信封”;徐晓明提示说:“鲁家田造田造地工程老板,是不是汪则刚?”;胡正阳说:“时间记忆错误是可能的,把书记、老板送钱说成是书记、村长送钱,是为了与工程摆脱干系。”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08年郑漠全的3000元(我说是5000元,起诉为3000元):胡正阳提示说:“我们已经找过郑漠全,你儿子去过枫树岭吗?为什么我会问你这个问题?”;余检说:“在你双规之后,所有工程老板都已经主动到纪委交代了”;胡正阳、余检说:“1万元不到的,5000元数字不对的,数额记忆错误是有可能的。”
关于2010年7、8月郑漠全的3万元:胡正阳提示说:“2010年7月22日左右,你急需要用钱”;余检与那位从综治委调到县纪委戴眼镜的白面书生说:“你坐老板车吗?你说你坐公共汽车,请问驾驶员是谁?郑漠全的车子你坐过没有?”;综治委调到纪委的戴眼镜的白面书生说:“确认不用归还,除了当面确认以外,没有其他途径确认了吗?到底是2万或是3万?1万也有可能的啊!”;徐晓明说:“你与郑漠全的关系还没交代清楚,不要顺着杆子你就爬”;余检说:“到底2万还是3万?”
(2)威胁、侮辱、疲劳审讯、变相刑讯逼供:
    胡正阳说:“把你交给检察院,凭现有证据,判个缓刑不成问题,只要判刑,公职就没了;把你双规,让你交代生活作风问题,几个情妇都查出来,让你家庭破裂;我可以到你老婆单位找你老婆询问,可以到你儿子学校找你儿子了解情况;双规是无期限的;是谁在背后指使你翻供的?肯定有领导干部在指示、是谁?老实交代;就凭你自己主动交代的13万,尽管我们知道你是编的,但依此13万判你13年,坐完十年牢之后,你再去慢慢信访吧;不准翻供、不准私自调查、不准离开淳安县;希望你不要再一次重新回来,再回到建德来双规。”
    余检说:“我可以拿脑袋打赌,你已经受贿了;你再仔细想,仔细想,不要总在想‘我没有受贿’,要想‘我受贿了’,你真的是受贿了;找你妻子调查,找你儿子调查,如果学校布置作文题‘我的父亲’,你儿子怎么写?用‘写给儿子的信’砸我头,点手点脚、指鼻捶胸、打肩、吐沫横飞,甩案卷、判决书到我身上。”
    瘦小、肤黑、给我戴手铐的检察官说:“你老婆要跳楼了;妻离子散、年迈的母亲会承受不了打击的;你铁石心肠,置家人的生死于不顾,死不招供;只怕等不到你招供、等不到你坐牢,家庭已先行破碎,你犯的不是死罪,为什么这么铁石心肠不招供啊!不是看在熟人份上,我都懒得理你”此位大胆的检察官既然边说边打我耳光。”
余世雄说:“我们这里有对童圣田的笔录,不信你看看;你妻子的手机是监控的,她与谁联系,我们一清二楚;哼哼,别再为自己脸上贴金了;妻子上交五万元钱,肯定被余世雄所骗;起诉时可能会不到5.5万元,以此来换取我的‘认罪伏法’;你心态很好,坐牢等于养老,多一年你无所谓。”
鲁慧芳说:“你自己受贿,自己收完全忘掉了(与余检的话一模一样);法庭上你尽管翻供好了;怪不得你现在还坐在这里,你不坐牢谁坐牢?”对笔录核对时,没有耐心,反而认为我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无理取闹。
项卫红:“我能保证:你交代这个1万元之后能保有公务员身份,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如果你不承认,我也帮不了你了。”
建德办案点:5月22日晚,与“狱长”打架,只为睡觉时间问题;三、四个人把我我拧起来,仍到凳子上,强行坐凳;不准洗澡,不准洗屁股;不准幌动、坐直;每天正坐17小时;不准闭眼、喝水限制。

公诉人庭审中一直强调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被告人亦实事求是,并不否认,但没有殴打就代表没有其它违法取证行为了吗?诸如上述种种威胁、引诱、指供、套供、疲劳审讯不是非法取证吗?这样的话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不被取消了吗?《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表述是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采用暴力、威胁等” ,通常理解,“等”字后面的“非法手段”,一定是超出“刑讯逼供”和 “暴力、威胁”之外的,否则它不需要用“等”。《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法律层级来看,“两个《规定》”只是对刑诉法第43条法律后果的解释与明确,既然刑诉法以禁止性规范都规定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公诉方还有什么理由加以限制解释“非法取证”行为呢? 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 现如今的刑讯逼供已经不仅仅表现为单纯的暴力逼取证词,“坐老虎凳”、“烙铁烫”等酷刑已经十分鲜见,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各种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法正在逐步由赤裸裸的暴力转化为非暴力的软性逼供或者变相逼供,如车轮战、冻、饿、渴、热、烤、晒、固定蹲姿、不允许上厕所等,这些不会留下物理伤害痕迹的手法虽肉体上损伤不明显,但造成精神与心理强制却更甚于刑讯。毫无疑问也是非法取证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

3、被告人、辩护人提供了非法取证的证据及线索,法庭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庭审当天,被告人提供了《一起冤假错案的诞生》,详细阐述了自己在纪委被非法控制时间、“双规”(连续18天)及检察院侦查期间,纪委、检察院的具体经办人员采取威胁、引诱、指供、套供、疲劳审讯不是非法取证等非法取证方法,强迫他要按照办案人员的思路、想法形成的笔录的背景及过程。对纪委纪检人员和检察院侦查人员联合办案的具体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告人已经提供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或者证据。
同时辩护人根据被告人的申请于2012年10月8日向法庭提交了“申请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调取纪委阶段录音录像申请书”,“调取取款记录及通话历史记录申请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之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值得庆幸的是,法庭充分尊重并让被告人王森猛陈述自己所认为的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内容等,并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申请转达给公诉机关,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也同意就检察院的审讯录音录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观看。但遗憾的是,法庭没有去调取王森猛在纪委时间中录音录像,纪委的纪检人员和联合办案的检察院侦查人员也不敢来出庭证明自己纪检活动和侦查活动是不是依法的事实。
由于本案作为指控证据的被告人的供述是纪委笔录的复述与翻版,关键的威胁、引诱、指供、套供、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行为发生在纪委与检察院联合办案的纪委非法控制及“双规”阶段,不调查此阶段的过程与背景,仅截取被“驯服”之后的表现与笔录,仅观看违法联合办案“驯服”之后的审讯录音录像,等于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至少在辩护人眼里,由于纪委与检察院联合办案的特殊背景,如此启动将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全流于形式。

二、指控事实虚无,全案证据非法。

    (一)王森猛根本没有收受郑漠全的33000元,指控证据内容虚假,无中生有。
起诉书指控王森猛于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分别在枫树岭镇政府工作的办公室及工程承包人郑漠全的车上,两次收受郑漠全送的人民币共计33000元。
控方用于证明这一指控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森猛在纪委及检察院编造的供述与郑漠全关押在看守所中所编造的笔录。

王森猛的供述笔录是如何形成的呢?
1、被告人王森猛收受郑漠全33000元的供述笔录是非法取证的结果。
王森猛在《一起冤假错案的诞生》中陈述了这33000元是如何诞生的,因为王森猛在纪委被迫交代汪苏良的1万元并走出作家楼之后,不甘于无辜受冤,不甘于没有收受贿赂还要退还款项买个罪名,于是自己去调查、向纪委领导反映自己如何受冤及纪委经办人员的违法办案情况,这激起了纪委经办人员的暴戾与不满,将其带至纪委建德办案点并将王森猛进行“双规”,穷尽了传统暴力手段之外的威胁、引诱、欺骗、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行为,逼迫其交代与郑漠全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无奈之下,王森猛不得不进行编造。有关的时间、地点、数额等细节,则是办案人员指供、套供的。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08年郑漠全的3000元的具体编造细节,王森猛说是胡正阳及余检提示的。胡正阳说:“我们已经找过郑漠全,你儿子去过枫树岭吗?为什么我会问你这么问题?”;余检说:“在你双规之后,所有工程老板都已经主动到纪委交代了”;胡正阳、余检说:“1万元不到的,5000元数字不对的,数额记忆错误是有可能的。”
关于2010年7、8月郑漠全的3万元的具体编造细节,王森猛说同样是胡正阳及余检等提示的。胡正阳提示说:“2010年7月22日左右,你急需要用钱”;余检与那位从综治委调到县纪委戴眼镜的白面书生说:“你坐老板车吗?你说你坐公共汽车,请问驾驶员是谁?郑漠全的车子你坐过没有?”;综治委调到纪委的戴眼镜的白面书生说:“确认不用归还,除了当面确认以外,没有其他途径确认了吗?到底是2万或是3万?1万也有可能的啊!”;徐晓明说:“你与郑漠全的关系还没交代清楚,不要顺着杆子你就爬”;余检说:“到底2万还是3万?”
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王森猛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与自己进行对质,在法庭上展示下,自己的有罪口供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同时,王森猛申请调查纪委及检察院的全程录音录像这种非言辞的客观影像资料印证自己的说法。若没有非法取证、无中生有,大可以拿出来展示下。

郑漠全的33000的“行贿证言”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2、行贿证言亦是疲劳审讯、指供、套供的结果。
庭审前,辩护人经与王森猛核实、同意后申请贵院调取王森猛2010年间与郑漠全的历史通话记录及郑漠全于2010年7、8月间在枫树岭信用合作社的取款记录。这一对控辩双方均有利的申请(对于指控的公诉机关来说,若有记录,将是印证或佐证指控的绝好书证),得到贵院的许可。更难能可贵的是,审判长及公诉科长实事求是的对郑漠全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辩护人以为,这样的法官在现行体制下极为难得,对此,一同前往的公诉科长也是有良心及底线的,尽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有各自的立场与情绪)。
法庭出示的调查结果显示:所谓的通话记录无法调取(移动淳安分公司查询权限所限),相信即使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向省移动公司是可以查询的;郑漠全侦查时的笔录及法院调查核实时均提到“当天是单独为了借钱从枫树岭信用合作社取出的3万元整”,但是法院通知检察院调取的郑漠全在枫树岭信用合作社的存取款记录在2010年7、8月间却无任何一笔3万元的款项;郑漠全陈述自己根本没有送钱,但是侦查人员有送钱的侦查思路,自己说记不清,侦查人员就不让他睡觉,疲劳审讯,由于他本人患有糖尿病、身体不好,实在吃不消,只好按照侦查人员的思路制作笔录;同时侦查人员有选择性让他指认是1万还是2万。
如此调查笔录、存取款记录及郑漠全的声明书,恰好证明了所谓的“行贿证言”是疲劳审讯、指供、套供的结果,如此指控证据又如何作为定案依据呢?!

3、指控证据中的诸多事实经不起推敲、核实,只能表明被告人“有罪供述”及“行贿证言”是非法取证,故意作假的结果。
王森猛的口供及郑漠全的证言中均提到了双方在所谓的送钱之前“打了一个电话”,送钱一周之后又打了一个电话,若指控证据属实,调取历史通话记录将是查明案件的必要证据,但本案中却没有这么关键佐证。本案中,郑漠全侦查时的笔录及法院调查核实时均提到“当天是单独为了借钱从枫树岭信用合作社取出的3万元整”,那么有无取款3万的记录又是本案需要调查核实的必要证据。但是法院通知检察院调取的郑漠全在枫树岭信用合作社的存取款记录在2010年7、8月间却无任何一笔3万元的款项,没有取款3万元如何送钱3万呢?
这些经不起推敲、核实的关键事实,只能表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行贿证言”是非法取证,故意作假的结果。
为什么辩护人要说本案个别经办人员涉嫌故意作假呢?
应当说,本案中,淳安县纪委纪检人员、检察院侦查人员的办案手段落后而野蛮。没有受贿也要说有。即使是王森猛在纪委两次几天几夜的绝食(不吃饭)还是不行的,纪检人员还要你“承认”。纪委与检察院的个别具体经办人员联合办案,共同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自己可能还认为是在打击犯罪?没有的事情为什么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原因、结果等等会与郑漠全编造的事实相一致。辩护人以为,没有纪委纪检人员和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联合办案,一起讨论,在郑漠全和王森猛之间“牵线搭桥”,把他们两个人的“假口供”达成一致,这是不可能的。
其实要想证明侦查人员制造假证据指控,看看纪委阶段的录音录像是很重要的,法律依事实为根据,事实调查清楚了再找法律。看看证人证言的录音录像,就可以证明侦查人员是怎么样在做假的。把侦查人员对王森猛和郑漠全的原始录音录像拿出来看看,郑漠全说的不给他睡觉是不是事实?王森猛说的连续十八天在纪委,纪检人员和侦查人员联合办案,笔录内容中的时间、地点、数字等都是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写的,看看是不是真实就可以了。
综上,造假的指控证据肯定是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把王森猛之前的“有罪供述”和郑漠全在看守所里所做的笔录全部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更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结论:所谓的“行受贿33000元”是王森猛和郑漠全根据纪委纪检人员和检察院侦查人员的违法要求编造的假的行贿和受贿的故事。


(二)、王森猛和汪苏良、汪则刚、汪仁苏之间的“行受贿1万元”同样是编造的故事。
起诉书中说:200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森猛在自己家中,收受工程承包人汪则刚、汪苏良送的人民币一万元。没有讲汪仁苏。但是在指控证据中提到了汪仁苏。
起诉书的这一说法事实是不存在的。
1、王森猛的庭前供述笔录是非法证据,是纪委和检察院违法联合办案共同制造的假证据,是侦查人员违法要求王森猛无中生有编造而形成的笔录,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依法排除。

2、这一笔一万元的起因于2012年4月15日至17日联合办案的纪委和检察院的胡正阳、余绍银、项卫红、徐晓明等人的非法取证。具体内容被告人王森猛已经详细向法庭说了,是不是事实,最好的办法是直接调取这一时间阶段的录音录像,可以查明事实。

3、起诉书说的这一万元送钱时间是2009年年初的一天,但是没有一份指控证据提到是这个时候送的钱。所谓的“行贿证人”汪苏良说是:“2009年4、5月份”,汪则刚则说成是:“2009年6月”。这两个送钱的人时间与起诉书说的时间相差半年。控方能合理解释吗?

4、汪苏良、汪则刚到王森猛家里去过吗?王森猛说:他们两个人没有一起去过?汪苏良和汪则刚说去过?谁说的对?有证据可以证明吗?
汪苏良在法院调查的笔录中说是:“自己一个人去过王森猛的家”,汪则刚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中说:“虽然是一起去的,但是汪则刚没有进王森猛的家,一直在外面”。这就说明了王森猛说的是对的,只有汪苏良一个人去过。既然是汪苏良自己一个人去,为什么要说两个人去呢?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为什么要相信汪苏良一个人的胡说八道呢?也要汪则刚一起编造故事,说假话呢?并要求王森猛也说假话。王森猛没有办法,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说假话做成了笔录。
既然汪则刚没有进入到王森猛的家,你就看不到汪苏良是不是将装有一万元的信封放在哪里?但汪则刚笔录,他看到了。没有看到为什么说看到,这就是侦查人员要求汪则刚说假话的结果,虚假的笔录当然是侦查人员做的。汪则刚在笔录中说看到汪苏良将一个信封放在王森猛家的茶几上?又是谎话。应当是侦查人员要求汪则刚编造谎言,没有第二种解释。

5、这一万元钱明明白白不是汪苏良、汪则刚、汪仁苏三个人一起讨论送出去的,汪苏良笔录中编造是三个人一起讨论的,而且说了讨论的时间和地点;汪则刚笔录中说,自己带着一万元钱来到千岛湖,与汪苏良碰面后两个人商量要将一万元钱送出去?决定要送给王森猛。根本不是三个人在一起讨论啊?送出去的决定也是汪苏良自己决定的,不涉及汪仁苏和汪则刚;王森猛一直说汪苏良一个人来过啦,是来送钱的,一个信封,但是我没有收,我也没有看到信封里装的是多少钱?我拒收,退回去了。王森猛自己认为这样的说法在纪委和检察院一直是这样说的。但是办案人员就是不这样记录,非得要王森猛说谎话,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说。
汪苏良明明是自己一个人进入到王森猛家里,为什么要在之前侦查机关的笔录中又说是两个人一起进去?这是不是因为自己没有将一万元钱送出去,王森猛没有收,又退回来了,不好意思说自己吞下了这一万元呢?为了这私吞的一万元钱,不好意思而编造送给了王森猛。本来很难解释汪苏良要编造两个人到王森猛家里去的谎言?一个人去的说成是两个人,汪则刚没有看到的要说看到的。汪则刚也编造了是自己是看到的?否则,难以合理解释。汪苏良为什么要这样编造,被告人、辩护人只能合理判断那就是王森猛没有收钱,退回一万元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汪苏良必须这样编造。这样可以掩盖汪苏良私吞一万元的事实,也可以排除汪仁苏、汪则刚对汪苏良私吞一万元的看法(否则是不需要这样编造的);至于汪则刚的编造除了汪苏良要求这样编造,重要的一点是侦查人员要求汪则刚这样说,可以对王森猛犯罪进行指控了,二对一。否则的话,汪则刚没有进入王森猛的家是不会说进入到王森猛的家的,没有看到汪苏良把装有钱的信封放到茶几上也不会说看到的。(待续因论坛字节限制下面内容跟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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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杂烩] 牧羊犬做到这个份儿上,没挑了~
[看大杂烩] 无以伦比的cos春丽真人快打!!
[看大杂烩] 哈哈哈!瑞典一男子强奸马蜂窝被蛰身亡。。警
[看大杂烩] 长得不合适,回炉再造? 一只游隼妈妈在孩子
[看大杂烩] 谨以此纪念触屏还没有普及的那些年。
[看大杂烩] 给妹纸们一个忠告,千万不要在黑暗处,敷著面

 楼主| 发表于 2013-4-9 15: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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