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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市财政局负责人提醒:农民购买农机和三种人员培训可享补贴、超期国库券仍可兑付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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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10: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 市财政局负责人上线时提醒:农民购买农机和三种人员培训可享补贴、超期国库券仍可兑付 企业招收困难人员有补贴

       5月22日,市财政局局长黄聪等领导做客市电台“行风热线——面对面”直播间,就我市财政工作和广大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并回答了热心听众所提出的问题。
  如何办理农机购买补贴手续?
  关于农民办理农机购买手续问题,黄聪说:对申请购买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农户可享受专项资金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5%-60%,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年度下达的《目录》规定。补贴对象重点是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农机机械。已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农业机械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有需要购置农机的农民朋友们,可以到当地农业部门领取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与农业部门签订“农业机械购置使用承诺书”,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的农机购置补贴评审小组按照规定的优选条件进行筛选排序审核,并对初选确定的受益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地级农机购置补贴评审小组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具有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农户持已审批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以扣除补贴资金后的价格购买农机具。地级财政部门将会根据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汇总审核的情况,每季度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部门监督存在交叉重叠问题
  有单位反映,审计、税务机关对单位进行了检查,为什么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还要对同一单位进行检查呢?是否会造成多头重复检查?黄聪对此回应说:现行的《预算法》、《审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管方面的职能本身就存在着交叉重叠的地方,即使取消财税大检查,这些部门在履行正常职能时仍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检查的问题。在部门监督职能交叉暂时不能从法律上划清界线以前,我局已与审计、税务部门协调并达成共识,各部门监督应自觉地有取有舍,有所侧重。如税收方面的情况,税务机关检查过了,财政部门不再检查;通过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实施这样一条原则,一家检查,多家认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税务部门任何一方作出了处理决定的,财政监督部门将不再作出检查和处理。
  国库券是否还能兑换?
  有听众问:我父亲十几年前买的几百元国库券一直没有兑换,我跑到银行兑换时,却被告知银行已停办国库券兑换业务了,请问以前买的国库券是否还能兑换?到哪兑换?
  黄聪回答说:在国库券的兑换上,市级各家商业银行都有责任兑付,兑付资金由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结算。由于超期未兑付国库券数量相对较少,市级几家银行已停止办此业务,目前,市区只有市农业银行第二营业部一个兑付网点可兑换,这个网点在汕尾大道中泰林酒店对面,兑付期间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20日。
  三种人员可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有听众问:我是一名下岗失业人员,请问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黄聪回应说:有。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3、本市(汕尾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以享受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上述3种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者,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补贴。其中:1、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以享受一次以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补贴方式,先由个人缴纳,参加培训后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技能鉴定机构按照提供减免费服务的实际人数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划拨培训、鉴定机构。
  企业招收困难人员有补贴
  有听众问:我是一个企业的负责人,我们单位最近招收了部分就业困难人员,请问有什么优惠政策?
  黄聪回答说:根据《汕尾市岗位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按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补贴100元的标准给以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或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补贴申请办法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咨询。
  村级民主决策有哪些规定?
  有听众问:我是一名村民,想了解一下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有哪些政策规定?
  黄聪回应说: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应该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成员对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符合上述程序的会议决议是有效的,其他也无权反对。有些村民经常对符合民主讨论程序的事项不断上访,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应明确告诉他,只要符合民主讨论程序的事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无法干预。(记者 梁水良)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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