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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贩卖毒品并非法持枪 陆丰一男子被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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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3: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丰一名男子不但多次贩卖毒品,同时还非法持有枪支、收购使用被盗抢车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其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间,被告人郭某某以每克人民币165至195元不等的价钱向蔡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冰毒后,于当月28日,在陆丰博美镇一宾馆旁边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将240克冰毒贩卖给王某某。同年7月6日,郭某某再次以每克235元的价格将约2000克毒品冰毒贩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毒品冰毒带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一小区住房内分装成20小包准备贩卖时,被福建警方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20小包。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缴获的20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共计1991.2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含量分别为62.40%-81.10%不等。
  2012年5月16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陆丰东海镇一酒店房间以每克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两包共9.9克毒品冰毒分别贩卖给郑某某、陈某某。当天中午,公安机关在该酒店抓获郑某某、陈某某,分别从二人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共2小袋。经刑事化验检验鉴定:从郑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袋,净重计5.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袋,净重计4.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一时间,公安机关在该酒店停车场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同时查获郭某某小轿车1辆,从其身上及小轿车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22小袋,枪状物品1支、枪弹状物品6枚。经刑事化验检验鉴定:缴获疑似毒品冰毒22小袋净重共计1048.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结晶状物8小袋净重共计692.00克、结晶状物5小袋净重共计200.00克,含量分别为53.02%、62.53%;经痕迹检验鉴定:枪形物品为自制猎枪,具备枪支性能;枪弹形物品6枚为制式12号猎枪弹,具备枪弹性能。经刑侦检验鉴定郭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系被盗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非法持有枪支、收购使用被盗抢车辆,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曾向红 张雨新)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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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 18: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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