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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广东地税廉政文艺轻骑队走进汕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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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1: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东地税廉政文艺轻骑队走进汕尾,为地税干部职工带来一场廉政教育情景剧——《心灵的对话》,向300多名地税干部职工献上了廉政文化盛宴。

  《心灵的对话》全剧共四个篇章,主要通过正反典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感人至深,发人深省,让观看的干部职工深刻感受到“自己的历史都是自己写的,不要等到身穿黄衫,才悔恨许多事情明白得太晚。”在观看情景剧后,干部职工们纷纷表示,《心灵的对话》用轻松活泼的文艺表演表现严肃的廉政话题,自己受到了一次生动的廉政教育,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的转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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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工会经费征缴有何主要规定?

  答: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13年7月起,我省工会经费(含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实行地税代收。即从2013年8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述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

  另外,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及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仍按原缴费方式不变,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8.个人赠送住房给朋友,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个人赠与住房给他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征收营业税。   

  9.我在保险公司缴纳今年的交强险,同时交了车船税,在保险单及保费发票都有注明,请问年审时,需再提供完税证明吗?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12]178号)的有关规定,采取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无论在何地完税,均可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包括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手续,不需另行提供本地的完税证明。   

  10.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11.我是一双定个体户,因经营困难需办理停业手续,最长的停业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二)

  四、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享受优惠的条件: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报备资料

  汇算清缴期需报备以下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粤国税发[2010]3号附表十三);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粤国税发[2010]3号附表十三);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即自行开发)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对发生的研发费用,可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并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5、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7、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8、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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