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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县莲花山2014-1-18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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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14: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咄咄怪事,珍惜林木种下6000株,竟能长出6075棵?
滑稽之至,没有依据也能刑事立案,更能随意抓人!
各位网友们:
现在向大家公布一起冤案。恳请大家关注,还原事实真相!恳请执法者提高执法水平,帮助无辜的人不受非法羁押!
2014年1月18日,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莲花召贡村“公婆山”的山地发生山林火灾。1月19日,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没有当地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情况下,严重违反刑事办案程序规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当天,该分局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刑事拘留我父亲吕满乐等多人。一个月后,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呈捕。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没有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采用“双重标准”,将呈捕的所谓犯罪嫌疑人分为两部分,对我父亲吕满乐等三人批准逮捕,“以捕代侦”。 4月25日,案件侦查完毕,由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和海丰县人民检察院的个别办案人员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滥用职权,明显偏袒被害人罗某某,致使年逾六旬的我父亲香港老人吕满乐被非法羁押,至今已4个多月。上述两个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我们作为吕满乐的家属,自案发以来,一直坚信吕满乐无罪,坚信党和政府,坚信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委托律师为吕满乐提供法律服务。但是5月15日,在律师依法向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出侦查机关存在严重违反法律和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仍然坚持错误,不同意对我父亲吕满乐取保候审。现在我们只能怀着愤慨的心情,占用网友们宝贵的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全社会公布于众:
一、本案发案至今,公安机关在当地消防部门没有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的条件下,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严重违反刑事程序规定,涉嫌滥用职权。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18条、第29条、第30条、第33条、第41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进行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部明令的对火灾处理的最重要的法律程序性规定,它是一起火灾事故能否刑事立案的依据,也是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现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客观基础。在本案中,更是认定我父亲吕满乐等人是否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但遗憾的是,发案至今,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林业分局没有依法要求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发生的第二天,即决定刑事立案,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有关规定,工作中存在严重滥用职权的行为。本案究竟是自然事故,还是责任事故?亦或是刑事案件,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当地消防部门没有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侦查机关就没有相应的证据,无权作出判断。那么海丰县公安局林业分局以何依据对该案件刑事立案,不得而知。现在距离案发已经过去4个月,在自然条件下,火灾现场已经完全破坏,消防部门已经没有了勘查的对象。目前,如果消防部门不能排除自然事故、责任事故等情况,无法认定构成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立即撤案,无条件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国家赔偿。避免伤害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的条件下,刑事拘留我父亲吕满乐等人,涉嫌徇私枉法。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由于没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就不存在侦查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客观标准,那么侦查机关在没有目击证人能够直接证明山火的发生是由吕满乐等人引起的情况下,如何开展侦查工作,如何在侦查中首先排除自然事故和责任事故等情况,从而认定我父亲吕满乐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现场起火点的客观规律、符合起火原因,符合现场风向,并排除现场历史和当时其他人的行为,等等情况,认定吕满乐等犯罪嫌疑人行为一定与火灾现场存在着唯一的因果关系,实在无法想象。实际工作中,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根本就没有查清这些事实。在火灾发生的第二天,该分局在消防部门没有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条件下,在没有搞清楚能否刑事立案的基础上,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仅凭怀疑,就对上山拜神的我父亲吕满乐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实属徇私枉法。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的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侦查行为严重违反上述有关法律规定。
更有甚者,被害人罗某某一直都参与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侦查和审讯工作。当郭某某、吕满乐等人提出火灾不一定是拜神引起的异议时,罗当即表态,“不论火灾是不是你们引起的,都要把你们抓起来再说”,在场所有的办案民警对罗某某的这一说法都没有吭声,表示默认。罗某某作为一个受害人,凭什么身份参与到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的局案件侦查和审讯工作,罗某某凭什么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又凭什么代表公安机关作出抓人的决定。其狂妄的背后,原因可想而知,只能是侦查机关某些领导和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被人收买,办人情案。
三、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以捕代侦”,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本案山火是何原因引起?是否有证据证明该山火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否已经查证属实?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在《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中提到:“加大侦查力度,查找张某某、肖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田某某、某兰、某莲、杨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等人,获取相关证据,进一步查明案发当日到海丰县莲花‘公婆山’拜神的16人的具体行为,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说明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的时候也注意到本案人数众多,各人的具体行为如何,本次山火是何人的具体行为引起的等情况。根据2013年5月22日最高检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附条件逮捕”标准界定在“重大案件”,将占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排除在适用附条件逮捕范围之外。本案是失火案,明显不属于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案件范围,不符合“附条件逮捕“的情况。但是,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在上述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以捕代侦”。
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长达2个月的侦查期间,由于没有侦查的客观标准,根本就无法进一步侦查收集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所谓犯罪嫌疑人定罪所必需的任何证据,更无法排除同去拜山的其他人和另外在现场出现的人的犯罪嫌疑。针对这一情况,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撤销逮捕决定。但是,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不仅没有撤销逮捕决定,反而是受理了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吕满乐涉嫌失火罪一案。特别是,在律师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和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刑事程序规定的行为后,海丰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和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一样,坚持错误。其行为明显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滥用职权。结果只能是无罪的人继续被错误羁押,伤害持续扩大。甚至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四、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和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采用“双重标准”,办人情案。
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缺乏客观的侦查标准,在无法查明案发当日同去海丰县莲花‘公婆山’拜神的16人的具体行为和案发现场存在唯一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凭办案人员的好恶,主观上将上述16人分了三个范围:我父亲吕满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报捕,曾某某一人取保候审,其他人则没有采取任何侦查措施。上述范围究竟根据什么划定?没有任何标准,难以服众。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收集的陈某某和吕满乐两人的证据情况基本相同。陈某某供述在庙里和几个人一起同建宫师傅杨某兴在谈建庙的事情,没有烧银宝纸。吕满乐也供述没有烧银宝纸。该两人均未有其他人的指证有烧银宝纸。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以证据不足不批捕陈某某,却批准逮捕吕满乐,同样明显采用“双重标准”,办人情案。
五、本案认定受害人财物损失价值约94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东省海丰县林业局的《火灾踏查报告》和海丰县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与现有证据明显矛盾,无法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海丰县海城镇如贡村委会与深圳市嘉腾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肇庆市林科院出具的《购买苗木证明》和受害人罗某某的陈述,罗某某向肇庆市林科院购买了50000株海南黄花梨、6000株印度檀香,该批林木于2008年4月左右种植。在不考虑树苗的存活率和海丰地区台风频频的自然条件影响的情况下,购买6000株印度檀香,是无论如何也种植不出海丰县林业局《火灾踏查报告》中烧毁印度檀香6075株这一情况的。并且,罗家武种植的印度檀香是否全部被烧毁,公安机关也未对此询问,进行相关调查。海丰县林业局出具的《火灾踏查报告》是有意为之,人为加大损失,还是工作失误,不得而知。海丰县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依据在错误的海丰县林业局的《火灾踏查报告》上作出的鉴定结果,故该鉴定结论当然不正确。
本案侦查至今,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多次存在着严重违法和违反刑事程序规定的行为。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包括我父亲吕满乐)与火灾存在有刑法上唯一的因果关系。但是,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和海丰县人民检察院的个别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刑拘和逮捕我父亲吕满乐,其背后只可能是“钱权交易”,以达到某些人不可告人的目的。
现将以上情况反映给全社会,希望能引起有关领导和广大网友们的关注,敦促有关部门对该起案件进行彻底调查。我父亲吕满乐祖籍香港,年逾六旬,一生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关注汕尾市的慈善事业,曾经多次捐款几十万元修桥铺路,资助贫困乡亲,在家乡口碑甚好。现我父亲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多羁押一天,危险就多一天。作为吕满乐的家属,如果我们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全社会的重视,正常渠道无法解决,我们普通老百姓只能采取进一步过激的行动,通过相关媒体(特别是香港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或者到中央上访,以捍卫我们合法的权利。
谢谢大家!


投诉人:吕 宇 敬
联系电话:13632424810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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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4 14: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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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15: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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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17: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咄咄怪事,珍惜林木种下6000株,竟能长出6075棵?唉,小官就不能去查查吗?大家顶一下,为受害人讨个公道!
发表于 2014-5-24 17: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子 发表于 2014-5-2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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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什么时侯能于清白天下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5-24 18:08:56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微信分享下呗,谢谢了
发表于 2014-5-24 18: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发表于 2014-5-24 21: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4-5-24 22:45:5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顶起,还受害人清白,严惩不法分子
发表于 2014-5-24 23: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能使鬼推磨,罗某某也是香港居民,但其在海丰经营多年对官方人士乐善施舍。
发表于 2014-5-25 09: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发表于 2014-5-25 13: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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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5 13: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4-5-25 17: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海丰人家园网,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楼主可以到天涯社区和米线社区去发贴试试。。。。帮顶。此帖莫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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