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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 红海湾公安执法枉法,刑拘无辜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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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4: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纪委:
      我叫王芳,45岁,丈夫叫陈经为,50岁,都是红海湾田乾镇三村二居委一位安分守纪,以种菜为生计的村民。2014年10月28日,陈经为在家吃中饭时被红海湾公安分局以参与阻止红海湾供电局建设高压电塔杆为由抓捕羁押,并在审讯过程遭到殴打,定性为刑事案件。现控诉红海湾公安分局于2014年11月20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捕拘陈经为的刑事逮捕是一件违法枉法行为,其认定依据是捏造的,或是威胁、诱导村民作假,或是利益相关社区干部及村民(承包建造高压线铁塔杆施工队)做假证,甚至是将供电局因7月30因建造高压线铁塔杆时间段停止发电损失也拉为罪证(附件2),是一起陷害欺压残害陈经为的冤案。
一、事件经过:
      2014年7月30日中午,同村村民陈经亮告诉从菜地回家途中陈经为:红海湾供电局正在红海湾公路边村集体咸田地上擅自建造高压线铁塔杆。邀陈经为一起去看看。随后,陈经亮又叫另外3位同村民,共5人赶到现场。到时,现场已有村“两委”书记、主任及其他干部,还有许多同村村民达40多人,正同供电局工作人员交涉,为什么没有经过村“两委”及村民同意在此建造高压线铁塔杆。虽然双方在交涉过程中,有发生过激的口角纠纷,但并没有发生殴打或破坏电线设施的行为。隔天,高压线铁塔杆建设顺利完工,按手机短信中所通知的,实现送电,并没有给供电局造成损失。
从2014年7月30日至10月28日,时隔近3个月,红海湾公安分局才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抓捕、刑拘陈经为。显然,这是一个积心处虑,祸心兽行的违法枉法的行径。
二、理由及陈述:
     (1)、如果事实真相如该局认为的:田乾街道三村二居委村民在7月30日对红海湾供电局交涉建成高压线铁塔杆是一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立即对参与相关群众采取抓捕措施,而不是等了近3个多月才实施。显然,红海湾公安分局在处理这件事犯有严重渎职罪,并有恐吓村民,顶撞省国土资源厅不能征用白沙中学旁土地的禁令,继续征用本村白沙中学旁土地的歹毒用计!目前,该片土地又动工3个多月。
      (2)、红海湾公安分局在拘捕陈经为这件事犯有严重渎职罪。既然该局认为田乾街道三村二居委村民在7月30日对红海湾供电局交涉建成高压线铁塔杆是一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立即对参与相关群众采取抓捕措施,而不是等了近3个月才实施。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但红海湾公安分局在10月28日抓捕羁押陈经为,并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根据公安条例33条,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红海湾公安分局的所谓当日村民的阻碍工程施工遭成停电10个小时是一种仗权枉法造假害人的犯罪行为。证据(附件)是:(1)2014年7月30日下午4时05分,汕尾供电局以手机短信发“停电预通知”:10kv一线、10kv二线因线路检修,汕尾红海湾田乾街道二村北和片计划于2014年07月31日 07时至2014年07月31日18时进行停电。(2)2014年7月31日下午5时56分,又手机短信发延时复电通知:您所在区域的用电线路将延时2014年7月31日23时58分送电。但令人不解的,在2014年7月31日晚上11时38分时,此时已是夜深人静,村民交涉建设高压线铁塔杆也是中午的事情,过后再也没有群众对供电局建设高压线铁塔杆进行交涉,汕尾供电局以手机短信再发一条“停电通知”:10kv二线因受田乾街道三村村民阻挠,今晚无法送电,工作人员正积极与村民协调中。(附件2)在这里,不难看出汕尾供电局正在积极配合红海湾公安分局刑拘捕陈经为,制造假案。
    (4)、根据刑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理由:1、供电局动用三村集体土地,没有通过村民同意,才会有村民的交涉阻挠。2、陈经为事先并不知这件事,是得到同村村民陈经亮电话通知后到施工现场时,村“两委”书记、主任及其他干部,还有40多位同村村民已在那里,胡言乱语,编造理由,进行有罪推论陈经为一位组织者,显然是该局凌驾法律,为非作歹一种的惯性作风。3、村民现场跟供电局交涉过程,并没有围攻、殴打施工人员,毁坏财物、设备,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
     (5)、国家刑法在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时,特别强调: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在7月30日发展村民交涉供电局建设高压线铁塔杆的事件上,充分体现红海湾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高火君及田乾街道政府、红海湾供电局等政府部门领导漠视群众利益的官僚主义作风,缺乏事前跟三村进行沟通协商,强行动工引起了群众自觉维权的合法行为。在这一条款上,红海湾公安分局充当维护官僚主义作风的保护伞!
     (6)、尤其令人不可思议的:族弟陈显伟在7月30日发生的事情,没有参与村民同供电局的交涉维权行为,也于11月20日在田园耕种时被红海湾公安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捕拘。可见,红海湾公安分局凌驾法律,为非作歹,倒行逆施,欺压百姓是多么明目猖狂!
      贪官污吏仗权违法,公安败类设案害民,破坏法治社会建设,制造假案冤案,不仅破坏社会和谐和谐稳定,也损害党、政府及人民公安为民的良好形象,也给我的家庭造成极大伤害和损失。陈经为被抓后,家里失去生活的依靠,家人都为了他的事四处奔波,无力照顾土地农作物。如今耕作田园荒芜枯萎一片,损失惨重。红海湾开发区公安分局在处理一件很平常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中,完全抛弃党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视民众为草芥,为非作歹,剥夺公民的权益,必将受到国法党纪惩罚!必将受到一切有正义人士的谴责!
      为了帮陈经为讨回一个公道,我多次向市、省政府部门上访反映情况,但因红海湾管委主要领导和公安分局领导狼狈为奸,以权压民害,遮盖法律的尊严,至今未有结果。今年2月15日(春节前),在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商下,红海湾公安分局答应春节前释放陈经为,并面授我写释放陈经为的申请书,但最后因红海湾公安分局欺骗狡诈和阻梗,使陈经为仍刑拘看守所已近5个月。3月8日晚9时许,我的家人和族人10多人汕尾市区的南澳假日岛酒店座谈,红海湾管委及红海湾公安分局兴师动众,组织了60多人到该店进行搜查,以聚众集会罪名对我们刑拘,并将人带回红海湾公安分局审讯,到12日上午才放人。但该局扣留了其中我9位家人及族人的身份证至今仍不肯交还。红海湾管委和红海湾公安分局沆瀣一气,用权任性,对民众实施强盗行径,污秽又肮脏,无视践踏民众的权益,迫民害民,恐吓民众,制造恐怖,不仅严重败坏政府和人民公安在群众的形象,又污染了红海湾社会环境,其目的是:要让群众容忍他们的淫威,有案不可诉。要让群众相信他们一伙在红海湾能一手遮天,恣意妄为,无法无天!
      时值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红海湾开发区贪官酷警依然故我仗权违法,制造假案冤案,刑拘无辜百姓,剥夺公民的权益。我请求省纪委机关为民作主,伸张正义,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惩治公安系统随贪官污吏起舞的违法酷警,严肃查处红海湾管委及公安分局相关领导践踏法律的责任,使欺压陷害百姓,枉法乱为的红海湾管委腐败领导及公安败类分子得到处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百姓的合法权利,为全面推进法治与平安汕尾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同时,也还陈经为一个人身自由,一个公道!并赔偿陈经为被无辜抓捕、羁押以来的各项损失。

此致敬礼


                                    申诉人:王芳
电话: 13437544712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1、原红海湾公安分局拘留通知书(汕红公拘字「2014」00043号)和红海湾公安分局逮捕通知书(汕红公拘字「2014」00041号)的复印件各一份,共2份。
2、汕尾供电局于2014年7月30日下午4时05分的“停电预通知”、 2014年7月31日下午5时56分延时复电通知和2014年7月31日晚上11时38分时 “停电通知”各一份,共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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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1 18:22:5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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