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人妄想暴富合伙制毒,不出一月即落入法网。近日,市中级法院对这起重大制毒案作出一审判决,范×振等6人以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
去年9月,范×属(陆丰人,另案处理)高价租来被告人李×强位于五华河东镇增塘村的房屋,用于制造毒品。随后,范×属先后纠集范×振、马×强、陈×钢,帮其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范×振又纠集范×艇、范×美帮忙。
去年10月18日凌晨,范×属与范×振等人驾车将部分制毒工具载至李×强家,李×强协助他们购买空调、脱水机等物品,并封好房间窗户。10月25日晚,范×属、范×振等人带着制毒原料再次到李×强家,6人一起制造毒品。
去年11月7日,侦查机关当场抓获范×振等5人,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合计83.133公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合计160.175公斤,含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的液体59.55公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振等5人采用化学合成方法非法加工、配制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其中范×振纠集同案被告人,负责其他制毒人员的组织、管理,其罪责相对于其他被告人重。法院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范×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范×艇、马×强、陈×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范×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50万元。 法官指出,李×强因为贪图3万元的高额租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不但把房子租给犯罪分子用作制毒场所,还提供其他便利条件,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其情节属从犯,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梅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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