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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真相】海丰一宗医疗争议真相发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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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00: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在浏览市民网的时候,无意中看到一个医院争议的帖子,具体题目忘记了,好像是”什么楼主健康的爸爸,入院后病情突变抢救后死掉亡“之类的,好奇心我仔细浏览了一下,帖子应该是病人家属写的,从标题我就总感觉里面那些东西可信度不高,“健康的爸爸”,还需要去医院看病?帖子内容好像大多是家属的一面之词,甚至还带有诋毁医院和医生之类的言语,看相片好像还在医院门口拉白布、闹事,国家现在都明文禁止,把这些列入刑事行为了,没被公安清场也算是万幸吧。

  今晚,浏览朋友圈发现很多朋友分享了一条“关于一宗医疗争议的情况通报”的微信,打开一看,正是昨天那个帖子内容的,同样仔细看了一遍,感觉内容还是比较客观,说的正是病人的治疗情况,还提到建议双方通过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我觉得这样做法是最公道的,不用大家在互相猜疑,这种做法也可以值得很多当前医院遇到类似情况而借鉴。


  发表一下个人的观点,没什么目的,网站如果怕影响不好,可以屏蔽掉,我只想站在中立的角度,支持一下医院和家属,希望大家公平公道合法合理解决,给大家社会也是一个交代。


附微信的内容给大家看看:




  9月9日上午9时20分我院急诊科接诊一例急诊病人,病人男性,72岁。来院时诉下腹部反复痛4个多小时,经医生初步检查,诊断为下腹痛查因。按诊疗规范给予吸氧、输液、生命体征监护,进行床边心电图、腹部X光检查、B超和血液检验等。12时05分,患者在急救室内突然出现血压和心率下降等生命体征异常的表现,神志逐渐丧失,腹腔饱胀,穿刺抽出不凝性血液。医生马上给予心肺复苏和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抢救措施,经全力抢救无效,患者于9日13时15分心跳呼吸停止。
          病人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应对病人死亡负责任,要求给予赔偿。经组织本院相关专业专家对诊疗经过进行讨论,考虑病人死亡原因为突然腹腔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因病人病情变化突然,无法再进行更全面检查,因此内出血的病因无法确定,从临床表现分析,考虑动脉瘤或内脏破裂大出血的可能性大。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为妥善处理该宗医疗争议,我院组织专门小组,在市医调委、县卫计局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多次主动与家属当面协商,也多次建议根据法律规定,组织上级医学会专家进行鉴定或尸体解剖,进一步明确死亡原因及医院是否存在不足,还大家一个公道。


(引用于彭湃医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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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00: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司法鉴定和尸体解剖确实是最好的办法,最公道
发表于 2015-9-14 01:14:0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15-9-14 02: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飞扬跋扈 于 2015-9-14 02:55 编辑

楼主你的出言偏激,我看就几个人拉白布叫闹事?你爸要是这样死了呢?你什么心情?老百姓维权不行?医闹和讨说法是两回事,可以看出病人亲属的行为很保守,不要把他诋毁成闹事,病人家属够痛苦了,你如果要说他闹事,病人家属打砸医院了吗?摧毁财物了吗?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了吗?或者殴打医务人员了吗?
国家刑法打击医闹是正确的,但不是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拿医闹入刑来吓唬讨说法维权的弱势老百姓的.

现在相信其死者亲属与大家网友们期待的就是公正鉴定....医院是否存在失职行为,希望的是真正的公正!
发表于 2015-9-14 06: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9月9日上午9时20分我院急诊科接诊一例急诊病人,病人男性,72岁。来院时诉下腹部反复痛4个多小时,经医生初步检查,诊断为下腹痛查因。按诊疗规范给予吸氧、输液、生命体征监护,进行床边心电图、腹部X光检查、B超和血液检验等。12时05分.......
     问题是上午9时20分至12时05分这段时间,哪位医生给病人用过什么药?釆用什么措施治疗病人等具体详细情况,最好也向社会公布,还医院及事主一个公平公正的真相。
发表于 2015-9-14 06: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湃医院官方微信,应该把上午9时20分至12时05分这段时间,哪位医生给病人用过什么药?釆用什么措施治疗病人等具体详细情况,拿出证据向社会公布。这才是真相
发表于 2015-9-14 08: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抢救过程存在异议的,也可报警,由公安机关调取视频资料和记录材料介入调查。
发表于 2015-9-14 08: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通过尸体解剖、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仲裁解决、医调委协调等途径,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发表于 2015-9-14 08: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病人和病人家属在就医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保持克制情绪,可通过双方协商调解、医疗鉴定、司法程序等有效的法律渠道表达合理的诉求和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妥善解决双方存在的分歧和问题。而不是与国家政策法律背道而行,或者混淆视听,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弄巧成拙!
发表于 2015-9-14 08: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急性破裂的患者表现为突发腰背部剧烈疼痛,伴有休克表现,甚至在入院前即死亡。
发表于 2015-9-14 08: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腹主动脉瘤破裂则是一种极其危重状态,患者来诊前常因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发表于 2015-9-14 08: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飞扬跋扈 发表于 2015-9-14 02:32
楼主你的出言偏激,我看就几个人拉白布叫闹事?你爸要是这样死了呢?你什么心情?老百姓维权不行?医闹和讨说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通   告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发表于 2015-9-14 08: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通   告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发表于 2015-9-14 09: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的查证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很重要的
发表于 2015-9-14 12: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飞扬跋扈 发表于 2015-9-14 02:32
楼主你的出言偏激,我看就几个人拉白布叫闹事?你爸要是这样死了呢?你什么心情?老百姓维权不行?医闹和讨说法 ...

楼主是小号托一个而已
发表于 2015-9-14 13: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海 发表于 2015-9-14 12:42
楼主是小号托一个而已

楼主这托也算是一个公道公正托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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