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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供电局给企业断电1年 法院判决复电后半月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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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09:38:3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丰市供电局
供电局绕过经信部门直接给企业断电长达一年;法院判决恢复供电后,供电局仍以“未收到法院判决”为由迟迟没有执行……近日,陆丰市五峰山峰天然水厂总经理陈再炼向信息时报记者报料称,自从去年11月该厂被陆丰市供电局断电后,令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上月中旬,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陆丰供电局三日内恢复对该水厂的供电。然而,如今已过半个月,供电局却仍迟迟未执行这份判决书。
水厂
断电一年 经济损失巨大
陆丰市五峰山峰天然水厂总经理陈再炼告诉记者,2014年11月5日11时许,陆丰市供电局的工作人员以检查用电为名,到该厂区和位于内南碣公路边该厂所使用的10千伏变压器等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之后告知该厂电表、电线存在违章问题,有窃电的嫌疑,要求拆下电表。
陈再炼说,接到供电局的反映后,当天13时许,陆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经信局)派3名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但执法人员在仔细察看相关物证后,并不认可供电局的检查情况和结论,为此拒绝签字。而到场参与处理的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及南塘派出所的民警,也都建议未查清之前不要停止供电。但在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供电局仍断电并拆下了电表。
“当时我们要求由第三方,比如经信局或公安机关保存物证,但供电局不予理睬,单方面带走了关键物证。”陈再炼说,断电一年,给水厂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发后,该厂将陆丰市供电局上诉到陆丰市人民法院。企业方面认为,供电局在明知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仍单方带走物证,其行为已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要求供电局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恢复供电。
供电局
现场检查发现原告有窃电行为
在法庭上,被告陆丰市供电局答辩称,原告存在窃电违法行为,属于违约在先,且导致供电局经济损失和国家资产大量流失,因此有权依法对原告中止供电。
被告答辩人称,2014年11月5日,供电局工作人员联同陆丰市经信局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原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表箱门封印存在被剪及表箱门螺栓处用胶水粘合的情况,遂要求进一步检查,但受到水厂有关人员的阻挠。供电局工作人员随即报警,经公安人员协调,供电局工作人员得以进一步全面检查,发现该计量装置电能表接线端子盒加封处的铅封被拆除,电能表第一接线孔的二次电流线导电部分被人为剪掉后重新装回,用电能表端子螺丝压在该电流线的绝缘皮上致使该回路不导通造成电能表A相不计量,最终造成电能表少计电量。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依法属于窃电行为。
查实此情况后,供电局工作人员当场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但原告有关代表拒不签收,并围堵住水厂的出入口,不让在场的工作人员离开。被告答辩人称,双方僵持长达9小时后,供电局工作人员依法采取中止向原告供电措施,并应公安人员的要求,拆下被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存封留证、带回本单位,每个环节均有经信局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见证,并全程录像,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
窃电证据不足 三日内恢复供电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原告是否存在窃电行为和被告中止供电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争议1:原告有无窃电行为?
对第一个问题,从被告提供的《用电检查工作单》并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该行为明显与《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符;而《现场取证记录表》虽然记载了现场检查事实情况,但没有用电方代表、见证方代表确认签字,《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也未经见证方和用电方确认,这说明用电方和见证方并不确认被告的现场检查的记载内容;现场相片和录像虽然对涉案的10千伏变压器即电表等设施进行拍摄,但被告无法充分证明其检查之前就开始进行拍摄。
根据法院向见证方即公安机关和经信局人员调查,他们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对是否涉及窃电事实发生争议后才来到现场的,这说明他们来到现场之前,被告已完成了用电检查。因此,见证方来到现场后看到的事实,是被告用电检查后存在的事实;《客户瞬时量信息表》虽然显示A相电流有效值(A)为0,但出现时间为三次,并不存在连续情况,与窃电特征不符;电能表线路电线断开,被告认为是人为剪断后重新装回,导致电能表少计电量,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依据证明电线断开系人为剪断造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电线断开与电能表A相不计量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正常用电量与存在窃电时用电量区别情况。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窃电事实。
争议2:被告停电是否合法?
对于被告中止供电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只有在“确有窃电行为”情形时,才可以中止供电。但中止供电的,依照相关规定,应事先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据介绍,“确有窃电行为”应指证明窃电行为证据确实充分,如用户自行承认窃电,或用户虽不承认,但经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窃电的。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确实存在窃电事实。因此,被告对原告采取中止供电行为,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
判决:窃电行为证据不足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指出,供电企业要中止供电时,应事先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停电手续;供电企业违反供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正常供电,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存在窃电违约事实,有权对原告中止供电,因缺乏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采取中止供电后,原告应采取积极措施恢复生产以减少损失,如自行发电等。但被告停电行为,确实给原告经营生产造成影响,引起一定经济损失,该损失应为原告采取积极措施付出费用计算,即为购置自行发电措施和购置发电油费与正常电费相差部分之和的数额为限。但因原告并未提供该部分证据,因此法院不予审查处理,并建议原告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2015年11月16日,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4)汕陆法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被告广东电网汕尾陆丰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恢复对原告陆丰市五峰山峰天然水厂的供电。
记者追踪
时隔半月 供电局尚未执行判决
等了一年,五峰山峰矿泉水厂终于等到了证明自己清白的判决书。然而,陈再炼近日向记者反映,判决书已下半个月,供电局却迟迟没有给水厂恢复供电。
记者联系到负责跟踪此事的陆丰市供电局市场经营部一名工作人员。他在向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后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收到陆丰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供电局是否收到判决书要问该局办公室。记者要求其联系办公室负责人,但该工作人员称,办公室所有人员都去抄电表了。记者提出要找该局领导做进一步核实,该工作人员称领导也都出去了。
该工作人员表示,记者可以留下电话,所有问题要等3天才能回复。然而,截至发稿时止,记者仍未收到陆丰供电局的回复。
而据陈再炼向记者提供的一份通话录音显示,陆丰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书记员洪德生明确表示,其已于11月30日通知陆丰市供电局的代理律师卢若飞,要求其尽快到法院领取该案判决书。
经信局回应
供电局绕开经信局 自查自罚自收
近日,陆丰市经信局吴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行政职能,陆丰供电局若要检查窃电行为,应该先向经信局提出申请,之后由经信局牵头组织供电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执法。然而,陆丰市供电局并没有这样做。特别是在去年,供电局不按程序自己去检查用电,往往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通知经信局去“配合”,导致经信局很被动。
吴局长透露,供电局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按照程序走,要开具行政处罚单据,且所有罚款都要进入财政,不返还或者仅返还一部分给供电局,直接导致陆丰供电局收入减少。而成立警务室后,供电局就自查自罚自收,是否处罚、怎样处罚、罚多罚少或者补交电费等,都由供电局自己说了算,且所有收入直接进了供电局,“很明显,这是以补代罚,这样做的后果是富了供电局,却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吴局长表示。
该局刘副局长也表示,五峰山峰天然水厂的案件他比较清楚,从一开始陆丰供电局就不按程序走,最终输了官司也是情理中事。由于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经信部门不能行政干预了。企业应该找法院,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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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4: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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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是水厂的人员还是代言人?
发表于 2015-12-3 14:25:28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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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我也亲身经历过汕尾供电类似情况,以铅封有损为由(电表的外箱子是完好的,锁头也完好)判断我有偷电行为,后经工作人员入户(刚装修入住的)核查,用电正常!但仍然要求在什么书上签字,否则停电!无奈之下,在多人面前签字!后供电当场更换电表,并表示带走原电表进行技术鉴定。二日后,供电通知,原表正常,但要求交新表的钱,且按月均用电85元罚款5倍!本人不服!既用电正常,原表正常,为什么要我交新表的钱且罚款?供电表示,如不服,将断电并报警,由警察叔叔来查,实属非偷电再恢复供电!
求助供电朋友,表示认罚为妥,因警察叔叔介入后,至破案,恢复供电,至少要半夜,也就是说将断电半年!
小屁民一个,在强大的电力局面前,只能认栽!
发表于 2015-12-3 17: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他们那么少的工资个个都能抽中华买房买车,供电局是当地政府管不到、省公司又不想管,所以他们就是牛逼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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