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就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村民反映的情况,采访了广东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他表示,从目前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来看,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涉及到陆河县财政局账户的征地社保款875万元,安置补偿费2755万元。但广东陆河县水唇镇与护硁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只发给村民“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两项,“安置补偿费”和“社保款”却仍在陆河县财政局的账户上并未落实到村民身上,而广东陆河县政府及镇一级政府对外宣称,该两项款项已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许多并不了解征地补偿项目的农民,也以为早前已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就是所有征地补偿款项。
因此,河田镇和水唇镇两地的被征地农民如果没有打行政官司,根本就不知道还有征地社保款875万元,安置补偿费2755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依据该法律规定,征地社保款和安置补偿款都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列明的款项,但广东陆河县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却没有将征地社保款和安置补偿款列在其中,这明显是利用基层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法规的不懂,故意不将征地社保款和安置补偿款予以披露。
根据《征地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除土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外,还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和支付的方式,这些都需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实际上,“土地补偿和青苗补偿”被征地农民在2013年就领取。迄今为止,“征地社保款和安置补偿款”却仍然没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社保款和安置补偿款”国务院曾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征地时一定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要及时将各项的征地补偿款在法定期限内落实到被征地农民的身上,甚至《征地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但如果广东陆河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完全无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完全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特别是被征地农民通过行政诉讼已搞清楚的征地“社保款和安置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广东陆河县、镇两级政府依然坚持要在广东潮惠高速公路项目完成后,才能落实“社保款和安置补偿款”,这就明显是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公然如此违法违规,很是很令人震惊。而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面对这些被征地农民的多次上访投诉,仍以漠然的态度处理,拒不督促广东陆河县纠正违法行为,说明了在征地这一事项当中,政府没有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可见被征地农民一旦权益受到政府侵害时,就会变得是如此的悲惨和无助,政府不依法办事是对这些被征地农民的最大伤害。(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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