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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老赖”,我们汕尾大道LED大屏上见!(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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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5 18: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批“老赖”的拒执信息在市区汕尾大道LED大屏上滚动曝光,吸引市民驻足观看和热议。这是我市法院首次以此方式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息,共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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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汕尾中院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运用,被执行人一旦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即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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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汕尾两级法院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一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是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是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是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布“老赖”将会成为今后执行工作采取执行措施的工作常态,对于一些顽固型的“老赖”,汕尾两级法院也将毫不手软,对其采取严厉的执行措施,如边控、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法院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逃债、躲债、规避执行的“老赖”。


此次在市区LED大屏上滚动曝光“老赖”信息,充分发挥闹市点多面广、人流密集、法制宣传效果好的优势资源作用,对“老赖”施加压力。同时,还在汕尾中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公众平台上公布“老赖”信息,让“老赖”榜上有名,其目的就是让失信的被执行人受到社会信用的惩戒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黎似默)


附: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批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年8月1日)
一、法人、其他组织名单
1、执行案号:  (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7号
被执行人:    汕尾市守振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X3161568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孙莫民
执行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购房款43万元及利息。

2、执行案号:  (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7号
被执行人:   汕尾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19672086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林志超
执行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购房款43万元及利息。

3、执行案号: (2014)汕尾中法执字第00013号
被执行人: 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2437795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陈永镇
执行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尾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准予执行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及罚款人民币82.89万元。

4、执行案号: (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00017号
被执行人: 汕尾市新活力房地产开发公司碣石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X1804948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王清烈
执行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1998)汕中法经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998)汕中法经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5、执行案号: (2016)粤15执恢2号
被执行人: 汕尾市城区物资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19677070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张庆川
执行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1997)汕中法经初字第3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石化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2、物资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3、物资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负责清理石化公司的财产追收债权以清偿债务。

6、执行案号:(2014)汕河法执字第4号
被执行人: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56085520-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邹秦(邹淑英)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4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01416.43元及利息。

二、自然人名单
1、执行案号:(2012)汕尾中法执字第00004号
被执行人:蓝建东
身份证号码:44253119700825007X
执行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1】深仲裁字第666号裁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剩余货款人民币55,000元和滞纳金人民币40,500元。

2、执行案号:(2016)粤15执4号
被执行人: 张跃
身份证号码:: 441521198211210015
执行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穗仲案字第399号《裁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张跃向申请人蔡宝胜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并支付利息19000元。

3、执行案号:(2014)汕尾中法执字第00008号
被执行人: 陈胜照
身份证号码: 442530196911150031
执行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胜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陆丰市东海镇人民路华轩假日酒店二楼外墙挂有的“上岛+图形”图文组合商标招牌,停止侵害“上岛+图形”注册商标的行为。二、被告陈胜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000元。

4、执行案号: (2009)汕中法执二字第00012号
被执行人: 余芳
身份证号码:44158119590927032X
执行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06)汕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共同连带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投资款3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被申请人共同连带支付给申请人1000吨硫酸款的60%,两款共计607944.66元

5、执行案号:(2011)海法执字第00079号
被执行人:王纪参                              
身份证号码:442531196305013834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因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029元。

6、执行案号: (2013)海法执字第00073号
被执行人:曾庆庭
身份证号码:440301195602100912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8014元。

7、执行案号:(2015)汕海法执字第00239号
被执行人:蔡楚新
身份证号码:44152119830820085X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6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蔡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给原告蔡晓婷33500元。

8、执行案号:(2015)汕海法执字第00145号
被执行人:曾俊标
身份证号码:441521197701064474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昆千商初字第003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三名被申请人应付所欠货款359947元及利息。

9、执行案号:(2015)汕海法执字第00077号
被执行人:周连杰
身份证号码:441521197810222734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海法可民初字第8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周连杰偿还原告朱访阳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

10、执行案号:(2013)海法执字第00073号
被执行人:刘国钦
身份证号码:441501195506050515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8014元。

11、执行案号:(2016)粤1521执19号
被执行人:朱春光
身份证号码:441521198111273211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后民初字第127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付还申请人20150元。

12、执行案号:(2016)粤1521执57号
被执行人:陈文杰
身份证号码:441521198407161614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公民初字第9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文杰混应偿还原告利雄立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

13、执行案号:(2015)汕海法执字第00144号
被执行人:曾庆榜
身份证号码:441521198310284415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曾庆榜应偿还原告王辉平货款人民币151000元及利息。

14、执行案号:(2015)海法执字第00054号
被执行人:林辅冯
身份证号码:441521197110224413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5万元。

15、执行案号:(2016)粤1581执22号
被执行人:许荣秋
身份证号码:440301196502157537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9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许长英、许荣秋应偿还原告陈木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

16、执行案号:(2016)粤1581执22号
被执行人:许长英
身份证号码:442530193307211754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9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许长英、许荣秋应偿还原告陈木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

17、执行案号:(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90号
被执行人:范忠耿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409112412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甲民初字第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范忠耿应偿还原告劳瑞坤借款人民币65000元 。

18、执行案号:(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95号
被执行人:李谨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40325596X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被告李瑾付还原告张文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

19、执行案号:(2016)粤1581执14号
被执行人:吴演金
身份证号码:441581198110203816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7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吴演金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人民币10万元。

20、执行案号:(2016)粤1581执15号
被执行人:谢凯航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04291038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谢凯航应付还原告林汉明借款人民币107000元及利息。

21、执行案号:(2016)粤1581执16号
被执行人:陈泽河
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03151094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6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泽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杨启红款项人民币32650元及利息。

22、执行案号:(2016)粤1581执19号
被执行人:蔡培堤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607040632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陆法甲民初字第8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蔡培堤应补偿原告范赛金房款人民币68000元。

23、执行案号:(2016)粤1581执26号
被执行人:张志广
身份证号码:441522197512155971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5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志广应付还原告张文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24、执行案号:(2016)粤1581执34号
被执行人:庄少怀
身份证号码:442530195711300053
执行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31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庄少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汉球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

25、执行案号:(2016)汕城法执字第00017号
被执行人:何锦源
身份证号码:44012219780607631x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4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锦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朴京借款人民币34659元及利息。

26、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00109号
被执行人:黄超群
身份证号码:441502198501031331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6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超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幸苗借款人民币107000元及利息。

27、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00112号
被执行人:陈伟杰
身份证号码:441501197412230610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5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伟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曾小容借款人民币10万元。

28、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行字第75号
被执行人: 陈剑文
身份证号码:442830196510120014
执行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田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剑文应归还原告罗文贤借款人民币30万元  。

29、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00122号
被执行人:蔡志雄
身份证号码:44150219640215103X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9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蔡志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30、执行案号:(2016)粤1502执37号
被执行人: 黄智程
身份证号码: 44150119741105503X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1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黄智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管德生的借款人民币276000元及利息。

31、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字第00107号
被执行人:李桂贞
身份证号码:442531195912180429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桂贞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

32、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行字第111号
被执行人:张碧莲
身份证号码:441501196809071043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碧莲应归还原告罗剑华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33、执行案号:(2015)汕城法执行字第101号
被执行人:王海屏
身份证号码:441502197301153049
执行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海屏应归还原告朱俊杰借款人民币97000元及利息。

34、执行案号:(2014)汕城法执字第00125号
被执行人:黄基春
身份证号码:441502198402074073
执行法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2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基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杨媛借款人民币14万元。

35、执行案号:(2009)陆河法执字第9号
被执行人:朱建峰
身份证号码:440301196511070951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08)陆河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朱建峰应偿还原告本息共计人民币1730537.69元

36、执行案号:(2012)汕河法执字第1号
被执行人:罗名耿  
身份证号码:441523199204216571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罗名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秋世医疗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菪养费等费用386176.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06176.26元;二、被告罗少中、罗影妹对被告罗名耿的上列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37、执行案号:(2012)汕河法执字第1号
被执行人:罗影妹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809036561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罗名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秋世医疗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菪养费等费用386176.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06176.26元;二、被告罗少中、罗影妹对被告罗名耿的上列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38、执行案号:(2012)汕河法执字第1号
被执行人:罗少中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403016579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罗名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秋世医疗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菪养费等费用386176.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06176.26元;二、被告罗少中、罗影妹对被告罗名耿的上列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39、执行案号:(2014)汕河法执字第00001号
被执行人:林应声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107246796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林应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彭永光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40、执行案号:(2015)汕河法执字第00022号

被执行人:李月梯

身份证号码:441523196706286576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汕河法民一初字第7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月梯补偿被告黎友蚕人民币十万元,分五期支付完毕,于每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二万元。


41执行案号:(2015)汕河法执字第00039号
被执行人:彭衍洋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409066811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7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彭衍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慧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42、执行案号:(2015)汕河法执字第51号
被执行人:彭飞涌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609017379、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彭飞涌、彭伊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日行人民币177000元及利息

43、执行案号:(2015)汕河法执字第51号
被执行人:彭伊娜  
身份证号码:441523197805176764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彭飞涌、彭伊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日行人民币177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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