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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00:13:0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务公开

《汕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时间:2017-04-25  录在汕尾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
 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下同)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发动机排量在1.8L或1.4T及以上,轴距在2600mm及以上;
(五)车辆首次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
(六)车籍所在地为汕尾,即粤N牌照。
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不受发动机排量限制。
第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个人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依申请直接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版权所有: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技术支持:汕尾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粤ICP备05063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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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00:50:4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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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时间:2017-04-25  录在汕尾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
 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下同)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发动机排量在1.8L或1.4T及以上,轴距在2600mm及以上;
(五)车辆首次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
(六)车籍所在地为汕尾,即粤N牌照。
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不受发动机排量限制。
第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个人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依申请直接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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