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白百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未履行 , 履行期限:2019年1月18日
长春长生疫苗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2018-07-20 | 来源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春长生疫苗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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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疫苗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长春长生疫苗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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