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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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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6 09: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0年10月24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加强监护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玩火。

五、违法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的,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应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报告。

海丰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微信图片_20201026091240.jpg

信息来源:海丰县融媒体中心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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