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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一加油站被严惩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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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6: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2日,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巡查时发现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逾期,但该企业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1月13日汕尾市应急管理局通过视频监控巡查发现该加油站仍然继续开业经营,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该加油站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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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来源:汕尾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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