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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蔡某、翁某 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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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7 10: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期以来,陆丰公安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企业安全发展需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用心用情为企业纾困解难,着力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公安力量。近日,我市辖区一公司负责人专程来到陆丰市公安局碣南派出所,将一面写着“扬警威破案神速 爱企业保驾护航”字样的锦旗送到民警手中,感谢派出所民警快速破案,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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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4月1日上午10时许,碣南派出所民警在走访辖区企业时,接到辖区内某公司工作人员反映称,该公司负责的一项目已基本完成,但在巡查时发现公司员工宿舍楼配电房的电线竟遭他人故意剪断损毁。


获悉后,民警迅速前往现场,在刑侦大队三中队的协助下,对现场进行细致勘察。结合现场周边视频监控及走访调查,民警初步判断为公司内部员工所为。经过对嫌疑人身份的精准排查,4月2日下午17时许,在合成作战中心的工作支撑下,派出所民警在碣石镇某社区一出租屋内将嫌疑人蔡某(男,44岁碣石镇人)翁某(男,35岁,碣石镇人)抓获。


经询问,蔡某和翁某对其故意破坏配电房电线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而究其背后原因,竟然是为了报复。二人本是该公司的员工,后因被公司辞退于是心生不满,4月1日凌晨1时许,两人合谋来到员工宿舍二、三楼配电房将电线剪断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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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理念,应是全社会的共识。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漠视法律规定,心中有情绪,通过破坏、损毁公私财物的方式来发泄,殊不知这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更严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刑法》。面对民警的说法教育 ,二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目前,违法行为人蔡某和翁某因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


· 民警提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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