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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提醒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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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6 16: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商品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如下提醒警示:


一、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备案、许可手续、制定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公约),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与申报、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制止涉嫌违法违规直播营销行为、健全完善网络投诉举报机制、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义务。


二、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地公示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三、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合法合规从事网络交易活动,依法履行或者督促商品经营者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四、严禁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出现含有导向错误、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牟利、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无底线营销、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损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等内容。


五、严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进行推广引流服务,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行为。


六、严禁利用网络直播营销从事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或评价、刷单炒信、流量数据造假、销售混淆仿冒商品、商业诋毁、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产品。


八、严禁利用网络直播营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商品与服务。


九、严禁无经营许可资质利用网络直播营销销售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等食品。


十、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流通商品广告、法律法规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在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宣称“神医”“神药” 广告、违法违规代言等广告。


十一、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等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十二、严禁售后服务保障不力,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合法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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