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知自明 发表于 2016-3-13 18:48
还有不法行为一冒头一样会打击的,起威慑警告作用!
有道理{:4_120:}
不置与否
有可能
在汕尾,还是加大力度惩罚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08
我说一句我自己的看法。
汕尾地面上存在很多类似苏某人那样的人,我想问一下大家,假如我们在广州深圳这 ...
支持好贼
刘小姐 发表于 2016-3-23 15:08
不置与否
说说自己的意见而已嘛
冷眼看狗 发表于 2016-3-13 13:15
没权没势,杀鸡给猴看,苏某只是一个牺牲品
对,不错
莫回头 发表于 2016-3-13 14:12
13盏路灯,五千多元,就判刑2年过九个月。过重!贪官污吏要判他这么重的刑罚,需要贪污多少啊?
五千元就二年九个月,不划算啊,能不敢把五千几还上就不刑罚呢?
商女一号 发表于 2016-3-14 10:48
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且被判刑二年九个月。是否存在量刑定罪过重呢?
可能背后没有大大后台吧,假如有后台的人干这事,估计一天也不用刑罚
地下党 发表于 2016-3-16 14:37
觉得是重一点如果苏某某是公安局长的儿子,还盼这么重,说明真正的法治时代到来了
就是,苏某某的爹不是局长,认命吧
现在已经不是1982年的严打时期了,所谓从重从快的惩罚已经不合时宜。苏某某行为过激,激起民愤,受审的时候,是不是要遭遇“从重从快”的惩罚呢?
你说的是废话 发表于 2016-3-13 21:42
太重了,可见法律也有说明不了问题的时候
说得不错{:4_141:}
商女一号 发表于 2016-3-14 10:48
对。法律有极限
法律是看人而定的,因人而变动的,法律是灵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