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私售烟花,结果...

发布者: 铁树开花 | 发布时间: 2025-11-13 11:13| 查看数: 3120|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5-11-13 11:14 编辑

为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现将我市今年以来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切实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
不断增强全民守法意识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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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5年1月11日,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香洲派出所在开展清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市城区翠园街附近存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在现场查获烟花爆竹等物品一批。
经查,违法人员陈某跃(男,19岁,陆丰人)在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烟花爆竹,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目前,违法人员陈某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追缴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

案例二
2025年1月10日凌晨,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打击专业队、香洲派出所警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一男子在城区通航路霞洋村沙滩公园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当场责令其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收缴现场的烟花爆竹,随后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黄某火(男,25岁,汕尾市城区人)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火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9月10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丰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检查时,现场发现店内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正宗黑老大》《彩雷王》两种烟花爆竹产品。经调查认定,该零售店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零售店处以2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0月1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烟花爆竹零售店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存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该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该零售店处以205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本身固有安全风险很大
严重危害自身及公共安全
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有哪些注意事项?
以下安全提示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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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平安汕尾城区、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中国应急管理、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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