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了,这是旅游界的大事,也标志着旅游事业发展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今年4月25日《旅游法》颁布以来,国家、省市相继召开贯彻落实《旅游法》专题会议,对贯彻落实《旅游法》进行安排和部署。学习宣传贯彻《旅游法》,是我们旅游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中心任务,更是我们全市上下推进依法治旅、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今天本报记者对市政协副主席、旅游局长吕珠龙进行专题采访。
1、记者:《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
市政协副主席、旅游局长吕珠龙: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也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保证,有利于促进行业的科学发展和健康发展。国务院汪洋副总理在讲话中指出:贯彻实施《旅游法》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的系统性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记者:《旅游法》的主要内涵是什么?
市政协副主席、旅游局长吕珠龙:
《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旅游法》中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范是:旅游综合管理制度、旅游者权益保障制度、旅游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旅游服务合同制度、旅游经营规范制度、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其中还包含了旅游者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依约履行权、受尊重权、请求求助和保护权、求偿权等。旅游者的义务:包括文明旅游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义务、如实告知义务、遵守安全警示的义务、配合义务、不得非法滞留和擅自分团、脱团义务。导游和领队的义务包括:在执业过程中佩戴证件、尊重旅游者、遵守行程、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旅游保险:旅游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投保旅游责任保险,同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订立合同: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保护义务: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管理机制,要加强旅游安全宣传培训,提高全行业安全素质,还要对特殊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3、记者:我们应如何学习把握《旅游法》的主要精髓和特点?
市政协副主席、旅游局长吕珠龙:
通过对旅游法认真的学习研读,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学习把握《旅游法》的主要精髓和特点:
一要把握《旅游法》的保障性。发展让旅游者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是旅游业的战略目标,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制定《旅游法》遵循的主线。《旅游法》不但单设了“旅游者”一章,其它各章对旅游者权益也做了规定,突出了“以人为本”、旅游为民的特点。
二要把握《旅游法》的规范性。《旅游法》针对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对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监督管理做了专门规定,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市场准则,着力解决旅游市场失范、条块分割、服务设施不完善、旅游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旅游法》的颁布,必将对旅游行业的规范、旅游市场发育和成熟起到推动作用。(待续)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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