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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关于对李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罚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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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26-2-10 11: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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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罚的情况通报

李某,男,2003年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人。2025年下半年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后,于2025年9月1日经批准入伍,在武警西藏某部队服役。李某进入部队后,服役态度消极,无法适应部队紧张的工作生活节奏,多次提交退兵申请。经所在部队、家属、基层武装部和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讲清政策法规,反复教育引导后,李某本人仍坚持拒服兵役,离开部队态度坚决,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带来的一切影响及后果。2025年11月,李某所在部队对其给予除名处分并退回原籍。

李某拒服兵役行为事实清楚,影响恶劣。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之规定,对李某作如下处罚:

1.将李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2.取消李某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按城区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28744元一次性罚款(城区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4372元),罚款上缴城区人民政府财政国库,自通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其拒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及李某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通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5.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6.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李某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行为。


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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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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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兵役登记的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成为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员,面临联合惩戒。这可能影响个人在金融、就业、出行等多领域的信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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