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强化流动人口服务保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海丰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按程序对该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期限
2026 年 4 月 27日至 2026 年 5 月 9日(共 13 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受理单位:海丰县公安局
(二)联系地址:海丰县红城大道西海丰县公安局
(三)联系电话:0660-6622322
(四)联系邮箱:153083974@QQ.COM
(五)反馈要求:以书面、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建议的,请注明“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征求意见” 字样,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以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的,请告知相关意见内容及联系人信息。
公示期满后,我局将根据公众意见对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审定后发布施行。
海丰县公安局
2026 年 4 月 27 日
附件:
海丰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
与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强化流动人口服务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县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自建房、住宅、公寓等用于居住租赁)的出租人、承租人及用人单位,均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依法履行信息申报、居住登记备案义务。
二、房屋出租人(业主、房东、二房东)应当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如实核对、登记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身份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备案或通过微信小程序“粤居码”申报出租房屋及承租人信息;流动人口离开的,出租人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
三、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或通过微信小程序“粤居码”线上申请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依法申领居住证;离开本市需及时注销居住登记。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用人单位,须如实登记聘用、就读的外地人员信息,督促其本人及同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核查工作。
五、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常态化清查整治,对未按规定信息申报、居住登记备案、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丰县公安局
202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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