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汕尾市中院陈光昶院长和相关部门领导:
我是汕尾市政协委员周坚镇。本人近期经历的一宗诉讼案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特向您反映如下,恳请予以关注并主持公道。
2015年,本人与周振棠合伙向案外人王木锦购买位于莲花顾莲寺一幅约7000平方米的土地。双方共同向王木锦支付购地款总额为185万元,其中本人出资85万元,周振棠出资100万元。本来王木锦承诺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至我们名下,但不久王木锦因犯罪入狱。该土地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购地合同无效。出卖人王木锦又无法退款,致使本人与周振棠均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此后,周振棠因患重病需要医疗费用多次到本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骚扰、大闹、威胁,以“天天过来公司吵闹”等言论相要挟,要求由本人承担全部损失。2020年4月22日,本人基于恐惧心理,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营而被迫与周振棠签订其带来的《退伙协议书》。该《协议书》确认双方合计投入180万元,其中周振棠投入130万元,本人投入50万元。同时约定所购土地7000平方归本人所有,本人需付还130万元给周振棠。实际上,周振棠真实出资仅为100万元,额外30万元是其单方主张的损失、利息及土地溢价。
之后,本人无奈之下分次支付了80万元给周振棠。周振棠去世后,其继承人以《退伙协议书》的约定为由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人支付剩余的50万元和利息。海丰县人民法院支持其诉求,本人已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人认为该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机械适用合同相对性和强行割裂合同效力。把一个因买卖农村土地而绝对无效的合伙关系,通过一份《退伙协议》包装成了合法的普通合同关系。从而确定退伙协议有效。其实该协议约定将周振棠拥有的50%份额的土地转给我,也是一份的农村土地买卖合同,也应确认无效。
二,在周振棠实际只出了100万、额外30万是黑产溢价的情况下,法院仅凭本人受胁迫签的字就认定他出资130万,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应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三、本案全部购地款项的实际收取者和受益人均为案外人王木锦。无论是周振棠支付的款项,还是本人支付的款项,最终均流向了王木锦。本人曾书面申请追加王木锦为本案第三人,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原审法院未追加实际收款人王木锦,导致本应由实际受益人王木锦承担的返还责任,被错误地判令由并未实际取得该笔款项利益的本人承担。最终导致应该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的亏损责任判为本人承担,判决结果极为不公,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的律师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张合法权利,均没有得到重视。现特向您反映上述情况,恳请领导协助推动本案的合理解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与本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致以
崇高的敬意!
反映人:周坚镇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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