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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网络餐饮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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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2026年以来,汕尾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以伪造经营许可等违法行为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办了一批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和普法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知法守法、杜绝侥幸心理,现向社会公布第二批网络餐饮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汕尾市城区某三文鱼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1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淘宝闪购、美团外卖平台线上巡查时,发现平台店铺“AAA 挪威三文鱼”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异常,随即赴实体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实。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网络广告的QQ账号并支付费用,购得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持该虚假许可证在外卖平台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证入驻”网络餐饮违法案件。经营者通过购买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入驻平台经营,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故意明显。该行为不仅规避了法定准入要求,使经营环节脱离监管,对消费者健康构成隐患,更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本案的办理坚持行刑衔接、分类处置,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务必严守法律底线,依法持证合规经营,切勿以身试法。同时督促外卖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入驻资质实质性核验,严防虚假资质流入网络食品经营市场。

案例二、汕尾市海丰县海城某百味美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腌白刺虾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6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汕检字SP2026-HF0548ZX号)显示,位于汕尾市海丰县辖区内某美食店经营的食品生腌白刺虾(自制)(加工日期:2026年1月14日)经“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汕尾市海丰县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海丰县海城某百味美食店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报告编号:汕检字SP2026-HF0548ZX号的《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被抽检同批次食品生腌白刺虾(自制)(加工日期:2026年1月14日),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腌白刺虾(自制)(加工日期:2026年1月14日)的违法事实,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海丰县市场监管局给予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利用线下日常监管存在盲区问题,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入网从事外卖活动,损害了不特定网络订餐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本案的办理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了食品非法添加的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了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达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震慑效果。

案例三、陆丰市甲子某食品店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依法对陆丰市甲子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该店经营区域冰箱内发现:无标签的“河豚鱼干”17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陆丰市市场监管局给予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含有河豚毒素(22.5μg/kg)的“河豚鱼干”(棕斑兔头鲀),且属于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及涉案财物移送陆丰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坚持行刑衔接追究刑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国家明令禁止、事关公共疫病防控的高危食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实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督促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常态化学习食品安全禁令及专项管控政策,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风险自查制度,坚决杜绝采购、使用、经营明令禁止的高危食品,从源头规避重大食品安全风险。
——END——

供稿 :执法监督科

编辑: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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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尾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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