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一男子竟敢在家中从事毒品贩卖行当!近日,该男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市中院审理查明,赵某某于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间,向他人购买海洛因后,在陆丰东海镇乌坎二村其家中,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9名吸毒人员共129.64克。其中,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贩卖海洛因50克给蔡某某吸食,获款30000元;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间贩卖海洛因25克给林某某吸食,获款15000元;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贩卖海洛因16.66克给杨某某吸食,获款10000元;2012年1月至4月间分别多次贩卖海洛因8.33克给朱某某吸食,获款5000元,贩卖海洛因10克给庄某某吸食,获款6000元,贩卖海洛因6.66克给庄某某吸食,获款4000元;2012年2月至4月间多次贩卖海洛因8克给蔡某某吸食,获款4800元;2012年4月间分别贩卖海洛因1.66克给杨某某吸食,获款1000元,贩卖海洛因3.33克给陈某某吸食,获款2000元。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东海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从其身上搜获透明晶状物三小袋,白色粉块状物一小袋等物品。经鉴定,透明晶状物三小袋净重1.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块状物一小袋净重0.6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记者 温雪莹 通讯员曾向红 张雨新)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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