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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县公安局“严”“明”推进“一证先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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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19: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县公安局在实施计划生育“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过程中,以“严”、”明”为抓手,切实按照“一证先行”的规定,依法依规、群众服务,营造既文明又严明的服务环境。

     在县公安局户政股办事大厅,记者发现,在办事窗口出现频率最高的证件是计划生育证明书,工作人员在查验办事群众的证件时,都是第一时间查看划生育证明书。户政股负责人介绍,“一证先行”就是指计划生育证明书,如不能够出具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的,将不予办理户籍相关的业务。

     在附城派出所户口办证厅,记者看到能够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的群众,很快就办理好相关的业务,而有部分未能出具有效证明的群众,工作人员耐心向办事群众解释、宣传“一证先行”制度,并按规定严格拒绝其办理。

     海丰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局主管的工作与“一证先行”办事制度联系紧密,在日常工作中,将以更严明的态度、更文明的服务为每一位群众办理业务,并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强宣传,确保“一证先行”办事制度深入推进。(王贵丰)来源:海丰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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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19: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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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22: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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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一证先行”办事制度深入推进”——还要确保?
发表于 2013-7-12 11: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并按规定严格拒绝其办理"……呵呵,将被驱逐出境
发表于 2013-7-19 00: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利民政策"???
发表于 2013-7-19 03: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丰县的"一证先行"绑架住了教育、,国土、建设、民政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十数个部门的正常秩序.与现行法律相矛盾.特别是有悖义务教育法.不交钱就不给小孩报名上学.小孩是没有错的,你官再大也不能侵犯他受教育的权利啊!!!
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中国青年报独家调查报道《福建寿宁:工商注册捆绑计生证明》后,引起中共寿宁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第一时间向记者反馈了整改措施。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福建、广东、广西、山东等地,计生证明挂钩现象还出现在婚姻登记、户籍登记、身份证办理、房产证办理、子女入学或土地审批等事项上。部分地方有关计生的“红头文件”明显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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