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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关于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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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9 14: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海丰县城东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与统一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司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代征收污水处理费。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 征收依据:严格按照海丰县城东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文件精神执行。

2. 征收对象:城东镇使用公共供水和其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3. 征收标准:1、居民用户(含暂住户)按现行用水量计算0.85元/吨;
                   2、非居民用户按现行用水量计算1.20元/吨。

4. 征收方式: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我司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5. 执行时间:自2025年9月起发生的“用水量”开始计收(注:9月产生的水费,10月开始收取)。

6.具体通告文件见下图。

来源 :惠海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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