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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3:陆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白切鸡”检验结果:菌落总数检验项目实测值为5.6×106 CFU/g(标准指标为满意:<105;可接受:105-<106;不合格:≥106),检测结果不符合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陆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陆丰市甲子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日经报局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批次“白切鸡”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加工自制的,制作过程是将生鸡肉清洗干净,加入料酒、葱、姜用小火煮熟,晾干水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所使用食品原料的购进单据和供货商资质等材料。经其自查,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在晾干的时候鸡肉直接暴露在空气中。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陆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以行政罚款;2、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来源:汕尾市场监管 供稿:执法监督科 编辑:市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