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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宝马车托运途中被烧毁,物流公司重大过失被判全额赔偿近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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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 09: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田真)托运价值近60万元的宝马车,运输途中烧毁,物流公司却称依据合同“最多赔运费2倍即2400元”,如何维权?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物流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判决全额赔偿。

2023年8月,曾某委托甲公司代购一辆宝马X5汽车。甲公司购得车辆后,联系乙公司将车辆从南宁运输至长沙,运输费为1200元。甲公司员工张某在乙公司的《合同单》上签字,合同单背面条款约定:若托运人拒绝投保,因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运费的2倍。张某在“客户不投保签字”处签字。乙公司接受委托后,并未亲自运输,而是将业务层层转包给个人司机。2023年9月2日,实际承运人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自燃,导致包括案涉宝马车在内的多辆车烧毁。

事发后,车主曾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定损后推定全损并向车主支付了赔偿款594100元。某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594100元。乙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其仅需赔偿运费(1200元)的2倍,即2400元。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某保险公司已依约向被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未取得托运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承运业务转包给个人,导致车辆脱离了正规物流企业的管理,最终因实际承运人车辆起火造成货物毁损。乙公司的转包行为构成重大过失。虽然托运人在合同上签字同意了“不投保、赔偿不超过运费2倍”的格式条款,但在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毁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无效。乙公司因重大过失导致货物全损,理应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最终,平谷法院判决乙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9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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