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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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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市各房地产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包括房地产阁楼等附属空间营销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房地产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房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广告宣传。

三、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四、不得将无法独立确权的阁楼等附属空间宣传为“商品房”,严禁作出“可办产权证”等不实承诺。

五、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六、房地产营销宣传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违规宣传学区房。

七、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八、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贬低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九、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十、房地产营销宣传中所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等,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全市各房地产业务经营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营销宣传的市场主体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我局将持续加大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的监管力度,畅通 12315、12345举报渠道,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营销行为。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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