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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村委会究竟是何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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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23: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委会究竟是何角色?
          ———解决土地问题探讨之二     陈治赠   2012年12月12日
汕尾市发生的土地纠纷案,无论是权属争议还是利益冲突,几乎都可以发现村委会村官中饱私囊的劣迹,有的甚至演变成为虎作伥,鱼肉百姓的地方一霸。乌坎、东冲村委会原村官堪称典型。要妥善解决土地问题,有效遏制发生于土地转让中的腐败,稳定社会,构筑和谐,村委会必须弃掉行政化。而弄清村委会的定性,就显为急切。
一、村委会不是基层政权。
村委会的前身称大队,是1958年公社化推行苏俄模式,奉行农
业生产军事化的产物。大多由联村组合(一村一队为数不多)。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的说法,公社是“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显然,大队不是基层政权。大队是什么性质?传统说法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984年1月,大队改称“乡” ,1985年3月改称“管区” 。“乡” 与“管区” 又属于什么性质?找不到权威性的说法,按传统说法仍称之为“集体经济组织”相信没有不妥之处。1998年11月“管区”改称“村委会” ,法律则明确界定村委会为“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就现实而言,村委会注册登记,包括法定代表人的确认,是由民政部门办理,而非由上级政权机关任命。况且,国家定编的是五级行政管理体制:中央、省、市、县、镇。至于将来是否将“村委会”定编为一级政权?冠以什么科级处级厅级的头衔,将行政管理机构扩编至六级,是将来的事。目前,地方官场普遍认为“村委会”是基层政权显属不妥。恰恰正是某些村官自视村委会为一级政权,自恃“权力神圣” ,滥用政府权力,才会发生那么多藐视国法,贱踏民意,引发社会动荡的土地问题。
二、村委会的行政权力从何而来?
村委会与遍地林立的各式自治组织一样,是民间组织。不具备政府职能,只有义务,没有行政权力。村委会有多少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有明文规定,无须赘述。要探究的是,村委会拥有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从何而来?
从历史渊源上看,土改至公社化前(1952—1958年),海陆丰地区设置县、区、乡三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俗称小乡政权,辖数村或一村。1958年左右,乡级人民政府撤消,数村(或一村)重新组建生产大队。大队的干部由公社党委任命。由于农业生产军事化,一切行动听指挥,政令通过公社传达到大队,大队成了不可缺失的一级指挥部,向各生产队发号施令。“集体经济组织”行政化。大队党支部书记俨然成一方诸侯。长达三十年(1958—1998年)一脉相承,形成习惯。行政化的陈规陋习遗传给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从现实上看,村民自治的各项内容,在只有一个村民小组的自然村可以由村民小组实施,有二个村民小组以上的自然村,不允许成立村民理事会(海丰称之为非法织组),村民自治的形式由村委会来体现。现在的规矩,又是事无巨细,需要村委会盖个大印才能办成,印把子成了权力的象征。而官场习惯于上传下达,镇委镇府百人或数百人的队伍又是日理万机,政府的各项指令也就沿袭传统习惯,交由村委会执行。离开村委会,仿佛寸步难行。百般迁就甚至姑息养奸。村委会的主官又是费尽心机,竞选获得,不是由政府任命。而且不少村官的腰肚大过书记、镇长。陈规陋习经过14年的日积月累(1998—2012年),村委会的主官养成了“天下之大、舍我其谁” ,“坐地为王”的心态。凡此种种,构成村委会不是政权胜似政权的客观条件。
不少村委会为民办实事造福乡里的美事可以载志立传。但这些美事,只要给自然村某些必备的客观条件(如造桥修路申请政府援助无须村委会出面),自然村同样也可以完成,甚至可能比村委会出面办得更为完善。某些村官为祸一方的劣迹也是罄竹难书。村委会成为制约政府亲民,沟通政民感情的瓶颈,土地问题上腐败现象的桥梁,败坏政府声誉的排头兵,已是众所周知。如果没有村委会介入,土地问题上的腐败程度,则有可能遏制到最低。
时代在进步。共和国前进的道路上是否有必要横着一个非驴非马的东西?那是政府的事。就象民间要求撤市,由省直接管县的呼声一样,要求撤掉村委会,成立自然村村民理事会,由镇直接管自然村的也是诉求四起,必将形成滔滔之势。笔者的戏言曾有人哑然失笑,称:镇直接管数十个自然村,岂不是要了书记、镇长的“老命”?这些人恰恰忘记,镇里的干部队伍人才济济,每人承包一、二个自然村却是游刃有余。
三、村委会忽然间又变成农民集体。
《宪法》第9条,《土地管理法》第2、8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两种土地制度,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二个,一个是国家,一个是农民集体。依据历史和现实,村民小组(原称生产队)是农民集体。依据确认权属必须“权源清楚,权属合法” 的准则。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唯一的合法主体。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资[2011]60号)第四条称:农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应遵循“主体平等”,“村民自治” 和“遵重历史,承认现实”两大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到毎个具有所权的农民集体”。据此,乡(镇)、村和村民小组,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所权的农民集体。
这个概念的实质,是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提法的新解释,是旧提法在新时期的变异。问题是:要民间“遵重历史,承认现实” ,首先是官方是否能做到“遵重历史,承认现实”
尊重历史是承认历史的存在,让真相大白于天下,以史为鉴,而不是简单的沿袭。“右派”摘帽,否定了“反右”运动。改革开放否定了苏俄模式以及“穷过渡”。承包责任制否定了“共产风” 、“大锅饭”。官方称文化大革命为“10年浩劫” ,显然也是对这段历史的否定。这些否定,并沒有否定那些令国家和人尝尽苦头的历史。而是警示后人:那些令人心悸的历史不能重演。将乡(镇)确认为农民集体,实际上是在肯定苏俄模式,沿袭极左套路。是对历史的不尊重。如汕尾地区已改社为镇,成立了人民政府,将政权等同为农民集体,绝非是在“承认现实”。如果说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所有权,那么,人民政府给人民政府“分田分地” ,与农民争饭碗,再来个“承包责任制” ,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村是什么概念?当然是指村委会。将村委会确认为对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不仅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悖,而且,村委会“卖地”也就“名正言顺”
村委会一忽儿是立法机构确认的“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一忽儿是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农民集体” 。前者不具备主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资格,后者却有主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谁的说法为准?村委会面孔多变,无疑增加了解决土地问题的难度。高官是君子,“君子动口不动手” 。苦的是地方官,做不了君子,既要“动口”也要“动手”
俗话称:三个女人一台戏。乡(镇)、村和村民小組三个农民集体“地位平等” ,都来主张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肯定是“好睇过做把戏” 。发文单位个个权威显赫,说的自然是金科玉律。但北京大远,且又高院深锁,他们听不到农民的哭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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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10: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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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兄:无变唉。现的村官财、权大得很呢!村民的生死吃喝哪一样不是村官恩赐。难怪我们的郑书记在北京的十八大上还要称其为[刁官]呢。
发表于 2012-12-22 22: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村干部腐败已"触目惊心".
发表于 2012-12-23 01:00:0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委会有党组织有党干部就一定有权力,因为我国党和党员的身份都非常特殊。来自: iPhone客户端
发表于 2012-12-23 15: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天下的乌鸦一般黑
发表于 2012-12-23 15: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这么贪  贪得无厌
发表于 2012-12-23 17: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委会更加贪的了,知道村民胆小怕事,但是被到村民到死角的话村民的爆发就大了!
发表于 2012-12-25 10: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区街头 发表于 2012-12-23 17:11
村委会更加贪的了,知道村民胆小怕事,但是被到村民到死角的话村民的爆发就大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00: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xx6 发表于 2012-12-22 02:52
好些事情个别仁士也别`扛着条大浪没办过肩`! 书呆子无所欲为之士也只能甫死鸡母讹!典故:有一村妇叫老 ...

先生如有批评或不同见解,愚洗耳恭听。粗蛮野嘴有失文明本色。
                                    陈治赠     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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