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红海湾开发区印发《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区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储备粮管理,充分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该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内容包括总则、收储管理、轮换和抛售、利息费用、价差补贴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并对其各环节的工作程序、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区经济发展促进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及承储单位的职责。 该《办法》规定,承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承储点存放区级储备粮,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承储点;在正常情况下,区级储备粮轮换周期为两年,每批粮食轮空时间不超过3个月;区级储备粮利息按储备粮贷款金额(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由区财政部门核发,利息、费用、轮换价差补贴等由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划入粮食风险基金户,并根据储粮及轮换数量由区财政部门按季拨给承储单位使用。(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林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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