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我县禁毒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禁毒意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我县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参照汕尾市公安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公通[2012]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向海丰县公安局举报本县范围内毒品犯罪、涉毒逃犯线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查获制毒工场,缴获毒品,抓获逃犯,举报人(公安干警除外)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窝点,奖励举报人人民币4千元—30万元。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50克(含本数,下同)以上1千克以下,最高奖励人民币8万元。 2、缴获毒品1千克(含)以上10千克以下,最高奖励人民币20万元。 3、缴获毒品10千克(含)以上,最高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缴获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时,是否追加奖励金以及追加奖励金的数额,由公安机关决定。 破案时如果只查获制造毒品的工具、原料,没有查获毒品(成品或半成品)的,根据制毒规模和原料数量等情况酌情奖励人民币1万至3万元。
(二)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以及缴获的毒品数量,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至10万元,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10克以上200克以下的,最高奖励人民币1万元; 2、缴获毒品2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最高奖励人民币2万元; 3、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最高奖励人民币5万元; 4、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最高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缴获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时,是否追加奖励金以及追加奖励金的数额,由公安机关决定。
(三)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如下物品的,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至3万元,具体如下: 1、缴获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每案最高奖励人民币5千元。 2、缴获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每案最高奖励人民币5千元;其中缴获麻黄素的,最高奖励人民币3万元。 3、查获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每案最高奖励人民币5千元。
(四)在破案时缴获毒资(指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车辆、房产等)10万元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举报人和举报信息在破案中所起的作用,在毒资的10%之内酌情追加奖励,但追加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业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主动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并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信、来电、传真或者网络等方式,向海丰县公安机关举报毒品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660-110,举报邮箱:hfjd110@126.com)。
四、奖金发放方式
(一)海丰县公安局各办案单位受理举报人举报的毒品案件线索,成功侦破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奖励审批表,经县公安局禁毒中队、警务保障室负责人、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发放奖金。
(二)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10个工作日或破案后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奖励审批表,经县公安局禁毒中队、警务保障室负责人、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发放奖金。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结合犯罪证据、毒品数量等情况酌情处理。
(三)奖励审批表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办案单位应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直接领取的,可凭委托书和相关证件委托他人领取。
五、其他规定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上毒品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省公安厅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举报奖励金主要从公安机关缴获的毒资中支付。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海丰县公安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海丰县公安局 海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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