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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关于加强春运期间全县道路交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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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23:48:1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18-1-8 23:55 编辑

为有效缓解2018年春运期间全县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全县人民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我县公安交警部门决定自即日起至春运结束,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反规定停车。违者,处200元罚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的,并对驾驶人记3分;妨碍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离。

二、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闯红灯、越线、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依法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分。

四、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汽车类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非汽车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五、严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200元罚款,对驾驶员记2
分。

六、严禁驾驶无牌无证、非法改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驾驶机动车参与飙车,违者扣留车辆,并依法从严处罚。

七、严禁二、三轮摩托车等车辆上路非法营运。一经查获,一律查扣车辆,从严打击处理,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因乘坐行为自身存在过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八、严禁驾驶泥头车等大型货车超载、超速、沿路散落渣土等严重违法行为。

九、严禁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和指挥,共同构建良好的交通秩序。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者,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八年一月十日
微信图片_2018010823530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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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三轮车上路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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